以王海的成名為肇始,中國出現了一個新的自由職業者群體———職業打假人。雖然社會各界對這一群體的職業行為一直褒貶不一,但他們的存在至少得到了一點共同認可:作為職業打假者,其行為在客觀上對凈化商品市場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經過多年的市場磨礪,中國職業打假人目前的生存狀況如何呢?
曾被媒體評為“中國個人打假二十人”之一的湖北省天門市人馮志波,最近似乎有點
煩,他的遭遇也許具有代表性。據報道,馮志波與合作伙伴在深圳幾家大商場買下多種商品,以其中13種商品冒用綠色標志、涉嫌欺詐消費者為由,將這些商場告上深圳羅湖區法院,要求商場退一賠一。出乎馮志波意料的是,盡管法院基本上認定了以上13起案件中被告銷售的商品冒用綠色標志、廣告用語違法的事實清楚,但因原告屬“職業打假”,其消費者身份未被法院認定,最終,13起案件除兩起庭外和解外,其余11起日前法院判決:原告全部敗訴。
按照該法院的判決,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沒有受到商家欺詐,不能認定是受害者,其權利不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這就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借以生存的一個最根本的法律前提被取消了———消費者身份。職業打假人不是消費者而是“假消費者”或“偽消費者”,其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對職業打假人的“職業”生存來說,無疑是致命的。
就職業打假人是不是消費者這一問題,法律界的看法并不一致。肯定一方認為,認定一個購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不應以其主觀上對某商品是否“知假”為前提,而應以其客觀上對此商品是否“買”為前提,因為消費者的身份不由商品之真假決定,而由商品的交易事實決定;若經營者出現售假事實,人們并不會因其主觀上是否知假而影響對其行為的定性,更不影響對其經營者身份的認定,這種認定思路也應當適用于消費者的行為認定和身份認定;另外,購假者是否知假,這本身就是一個難以認定的問題,首先是因為商品的真假既不能由購買者說了算,也不能由出售者說了算,而法院必須根據質檢機構對商品的相關檢驗結果作出判斷,其次是因為當購假者否認其“知假”前提時,法院不能根據其已知或未知的“職業打假人”身份推斷其主觀上的“知假”,這缺乏事實依據。
對于羅湖法院的判決結果,馮志波不服,表示將提起上訴。但是依目前的情況看,其訴訟前景并不樂觀,因為據悉,馮志波及其伙伴在深圳其他法院的同類起訴,也屢屢碰壁,有的法院干脆拒絕受理。
有專家提醒說,作為職業打假人,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舉報的方式打假,同時也可以要求受理部門進行獎勵,但試圖借打假獲得不當利益的行為,不宜鼓勵。
作者:胡立彪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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