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9月6日電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6日聯合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
這個《指引》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制定的。
《指引》中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就改革方案的合規性以及技術可行性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進行溝通,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統籌安排,通知有關公司董事會在指定時間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證券交易所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改革方案的合規性、技術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場穩定發展等因素,根據均衡控制改革節奏的需要,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公司董事會根據證券交易所的安排,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置熱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采取召開投資者座談會、舉行媒體說明會、進行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多種形式,協助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就改革方案進行溝通協商。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結束后兩個交易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實施的時間安排并公告。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份變更登記完成后兩個交易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后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和有關股份可上市流通時間表。
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滿,由公司董事會提交相關股份解除限售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復核后,可以向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相關股份解除限售手續。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前三個交易日,刊登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同時廢止。(編輯:李旭波)
作者:新華網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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