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5日 10:08 中國消費網 | |||||||||
在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完畢后,經過修改完善,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并實施《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8月26日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350份。證監會對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體、中介機構、監管措施等內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訂。
據統計,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處,涉及45條之多。據悉,《辦法》共分8章,55條,6300余字。 談到制定發布《辦法》目的時,新聞發言人稱,試點期間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了改革試點的基本操作流程,但下一步積極穩妥推進改革所需的整體政策框架,以及存在各類特殊情況的上市公司改革的程序規范仍需明確,同時,在改革試點中發現了問題,使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更有針對性。證監會在總結試點階段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下一步改革面臨的實際情況,發布了《辦法》,以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程序規范,明確政策導向。 在回答除保薦機構外其他專業機構能否參與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問題時,發言人稱,在證監會登記注冊為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保薦業務!掇k法》規定:“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托后,應當聘請保薦機構”,這是根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觀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經試點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同時,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如上市公司股東根據自身情況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保薦業務以外的顧問服務,是股東的商業決定,《辦法》對此并無禁止性規定。(編輯:王海蘊) 作者:新京報張旭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