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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113名農民告政府強行拆遷索賠2500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9日 11:04 中國消費網

  近日,我省成縣城關鎮的113名村民和成縣縣政府打起了行政官司。這113名農民認為,成縣縣政府在2001年城市改造和擴建中,在未履行法定征用、補償程序的情況下,強行拆遷,違法占用了城關鎮的集體土地32畝,給他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提出了高達2500萬元的行政索賠。據悉,這起“天價”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案,在我省尚屬首例。此案將于8月30日在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起因:

  村民住宅、商鋪被拆遷

  2001年9月6日,成縣縣政府(簡稱縣政府)頒發了成政告字(2001)3號《拆遷通告》(簡稱《通告》)稱: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依照《成縣城市總體規劃》決定對縣南大街、西關路進行改造和開發建設。該《通告》還對“拓寬改造范圍、拆除時間”等做了規定。依據此《通告》,成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簡稱城建局)于同年9月10日,以南大街拓寬改造為由,給成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簡稱拆遷辦)又頒發了拆許字(成)第02號《拆遷許可證》(簡稱《許可證》)。

  同年9月13日,縣政府又發布了成政告字(2001)4號《關于城區改造開發建設實施方案》的通告,對此次拆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補償安置標準、組織領導及獎懲辦法都做了詳盡而具體的安排。從同年9月中旬開始,至2002年10月,拆遷辦陸續對《通告》中所涉及的村民住宅、商鋪等進行了拆遷。

  原告:

  索賠損失2500萬元

  喬應洲今年50歲,是成縣城關鎮中心村村民,也是113名村民狀告縣政府及拆遷辦的原告人之一。2005年7月26日,113名村民聯名委托律師,將縣政府及拆遷辦推上了被告席。這113名村民在向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兩被告的行為違法的同時,原告并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00萬元,并承擔兩案的訴訟費。

  在行政訴狀中,原告認為:縣政府和拆遷辦采取了強制拆遷手段,將原告的住宅面積6881.5平方米、商鋪2861平方米拆除,非法占有了集體土地共32畝。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之規定,被告在將集體土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時,未擬定征用方案,也未履行批準手續和未予公告、未進行補償安置等,即發布了《通告》,而且實施強制拆遷的行為和程序均嚴重違法。

  被告:

  已超過訴訟時效

  2005年7月30日,縣政府及拆遷辦接到了法院送達的原告訴狀后,均提出了同一觀點:此案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縣政府在答辯狀中提出:首先,其在整個拆遷過程中只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即以張貼形式向原告告知的《通告》,這種形式應屬于公告告知的情形之一。而公告告知,在法律上產生“應知”的法律后果。《通告》中確定原告搬遷的截止日期為2001年11月25日,故這一日期應為原告對縣政府《通告》的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始日期。但是,由于縣政府在《通告》中未告知原告的訴權及起訴期限,那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中“未告知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的這一規定,原告起訴期限的截止日期,應確認為2003年11月25日。綜上,縣政府以此案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時間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請求法庭駁回113名原告的行政起訴。

  拆遷辦提出:其以拆遷人身份與各個被拆遷人之間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人進行統一拆遷期間,各方之間并無爭議。而在拆遷完成三年后,原告提出自己的權益受損,早已超過訴訟時效。另外,拆遷辦在答辯中還提出,他們并非這起行政訴訟案的主體。

  鏈接

  律師說法

  甘肅金致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棟是113名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此案中原告住宅使用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范圍,僅限于興辦鄉鎮企業、農村村民建住宅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而縣政府發布《通告》實施拆遷的目的不屬于法定使用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要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就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征用補償手續。因此,被告的行政行為屬違法行為。另外,此案中的原告一直在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證明其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律師說法二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勇則告訴記者,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定期限,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否則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得到保障和實現,此案中的原告確已喪失了訴權。李律師認為,成縣政府是依法行政,并已以通告的形式告知村民,不存在行政違法和行政不作為的事項。另外,此案涉及的大部分村民都已與被告簽訂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協議。因此,此案中的原、被告雙方,最好能嚴格依法履行已簽訂的協議。(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編輯:李旭波)

  作者:蘭州晚報張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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