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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群發成疑難病癥 專家會診開出根治良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24日 14:56 中國消費網

  垃圾短信陷阱越來越隱蔽

  [新聞背景]“好久沒見了,你最近還好嗎?”、“又到周末了,今晚去哪吃飯呀?”家住成都市雙楠小區的余女士告訴筆者,她經常收到如此莫名其妙的問候短信,發信的也全是陌生號碼。出于好奇,她有幾次隨手回復了一條“你是誰?”哪知她查詢話費后才猛然發現,每回復一次這樣的短信,幾元錢的信息費就被別人騙走了。余女士說,每天晚上,當她
昏昏欲睡時,往往會被劇烈的鈴聲吵醒,打開手機一看,全是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給人們設置的陷阱幾乎隨處可見:長春市的孟先生因輕信一條賤賣

奔馳車的短信,致使信用卡中的34萬元存款被犯罪分子竊取;北京的王先生看到某公司發的“你已中獎”的短信后,即赴滬領獎,結果發現上海根本不存在短信中所說的“浦西新華路45號”,白花了三千多元路費;而辦假證、推銷“三無”產品甚至介紹小姐等明顯違法的短信,以及那些賣機票、開加盟店等真假難辨的商業短信更是鋪天蓋地,讓人不堪其擾。

  據了解,眼下手機垃圾短信大致可分為3大類:一類是“騷擾型”,多為一些無聊的惡作劇,甚至是“黃段子”;另一類是“陷阱型”,以騙取用戶錢財為目的;第三類則是令更多人頭痛的、接二連三的廣告短信。

  煩人的垃圾短信真的就無法根治嗎?

  [法律人士點評]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陳柏新:垃圾短信大部分都是由短信群發公司發送出去的,他們往往使用短信群發器在短時間內群發上萬甚至幾十萬條短信,通過外省的手機卡號,利用省與省之間話費結算時間的空隙進行資費透支。因此待運營商反應過來透支金額已無法挽回了。

  惡意透支短信資費金額較大時有可能涉嫌詐騙罪,因為該種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首先,行為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利用省際話費結算時間的空隙對短信資費惡意透支,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顯而易見;其次,在客觀方面,行為人為逃避短信運營公司對話費的追繳,通過偽造或虛構身份或者購買無需身份證件的短信卡等與短信運營商締結短信服務合同,利用短信省際結算時間的空隙惡意透支,其后沒有歸還的意圖與表現,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在客體方面,這種行為侵害了短信運營商的財產權,符合詐騙罪的客體要件。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劉思萱:所謂短信廣告是指通過短信這種媒介,直接或間接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如果短信廣告發布未經接受者同意、包含非法內容或具有其他構成垃圾短信的情形則構成違法廣告。目前我國所謂的短信廣告公司大部分都是沒有廣告經營資質的公司,這些短信廣告公司發布的短信廣告都是違法廣告。

  如果短信廣告公司發布具有違法犯罪信息內容的廣告,比如說發布辦假證、賣槍支等違法信息,就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短信廣告公司在未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的情況下,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短信廣告公司應承擔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的法律責任,即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停機狙擊騷擾合法性受質疑

  [新聞延伸]日前,上海市公安、電信和銀行聯手出臺新舉措,上海市民被短信騷擾可向公安機關舉報,經過甄別和查證,發出騷擾短信手機可能被停機,騙取匯款的賬戶可能被凍結。在短信騷擾已成為公害的今天,上海市的這一舉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判定“黑短信”。這一新行政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權威分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發送有害短信便給停機,并不是一個好辦法,此項措施的出臺太貿然。電信服務里包括了短信服務,這里有合同的問題。如果信息確實違法,可以追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但是不能強行終止合同。停機了,如果對方申請另一個號呢?如果對方說,我再也不發有害信息了,你給我開機吧,下一步該怎么做,所以,單方面撕毀合同不對,也不是什么好辦法。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朱巍:這項措施目前還缺乏法律依據。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公民享有通訊自由,任何人未經法律程序無權對他人的通訊信息加以檢查,如果需對通信內容進行監控,應由公安、檢察和國家安全機關,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進行。

  其次,垃圾短信難以界定,如果由短信運營商去界定每一條短信是否屬于垃圾短信顯然在現行的技術背景下不太可行,而且也不應對短信運營商課以太多的責任。

  再次,短信用戶與短信運營商之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接受服務與提供服務的法律關系。擅自停機有可能讓短信運營商陷入違約的困境。在現行情況下,惟一可行的辦法即短信運營商在與用戶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當用戶發送的短信涉嫌垃圾短信時,其有權攔截該短信。

  民法典草案有相關規定

  [權威消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我國目前還沒有對電話及短信騷擾進行專門立法。但北京市朝陽區以前曾有因用黃段子進行

性騷擾而獲罪的案例,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其他人格利益”的解釋。民法典草案中規定了人格權中的隱私權,但由于未生效,目前法庭還是援引民法通則中的“其他人格利益”。而2004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發送黃色短信達200條,可判刑3年,但似乎至今并無現實案例。

  行政法方面,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涉及了對騷擾短信和黃色短信的處罰,規定傳播騷擾和黃色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巧妙立法設計防止垃圾短信

  [專家支招]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周文柱:治理垃圾短信既要從采取技術手段進行防止,也應當進行巧妙的立法設計。

  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2003年開始起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已經完成,個人信息屢受侵害的狀況有望得以改變。因為根據這一專家建議稿,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療檔案、職業情況等,都被列入了法律的保護范圍。

  對短消息入網進行實名登記制度。當發生短消息侵權之時能夠及時追究發布者的侵權責任。

  對垃圾短信進行明確界定,對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法律處罰,使發布垃圾短信者無利可圖。

  加快垃圾短信攔截技術的發展,同時通過立法授權短信運營公司有權對不良短信進行技術檢查與攔截,但是其對短息的檢查與攔截應嚴格限制在合理范圍,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編輯:李旭波)

  作者: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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