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被同學槍擊致殘的楊海燕再次索賠96萬元一案已審理終結。青島市南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某、被告楊某及楊父再次賠償楊海燕40余萬元。8月22日上午10時,青島市南區法律援助中心王一力主任將判決書送到楊海燕的手中。百感交集的楊海燕表示,她將租個房子獨自生活,讓照顧她24年的父母歇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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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中彈致殘
1981年1月27日,17歲的楊某趁家中無人之際,拿起其父放在家中的“五九”式手槍玩耍,因疏忽大意將實彈一發上膛。此時,17歲的女同學于某和16歲的楊海燕一起來給楊某送成績單,楊某將手槍放在床頭柜上,于某發現并好奇地拿起手槍,楊并未制止。于某誤認槍內無彈扣動扳機,槍走火,楊海燕被打傷。經法醫診斷:楊海燕頸部貫通傷,第一胸椎開放骨折,并脊髓損傷,高位截癱,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1981年9月1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未成年人于某和楊某“過失傷害罪,免予刑事處分,各賠償受害人楊海燕經濟損失5000元”。楊海燕的父親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同年11月1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不得上訴。
原告訴稱:24年后再索賠96萬
楊海燕表示,高位截癱的她,從16歲開始就與病痛相伴,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殘疾折磨。“24年來,我的生活全部由父母與妹妹照顧。期間,六被告(楊某、于某及兩人的父母)從未對我和我的父母履行探視撫慰和任何經濟上的資助,致使我現在最低生活要求都難以保障!”楊海燕稱,她只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釋,將六被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賠償她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精神損失撫慰金、法律咨詢費、傷殘鑒定費等共計96萬元。
被告答辯:案件再訴超過時效
法庭上,于父和于母未作答辯。被告于某辯稱:楊海燕受傷獲得賠償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楊、于兩家各自一次性賠償給楊海燕5000元。如今楊海燕起訴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對于楊海燕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方都一致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原告之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三被告再賠40余萬
法院審理認為,楊海燕受傷至今已經24年了,當年的1萬元賠償早已不足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于某賠償楊海燕殘疾賠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咨詢鑒定費共203125元,被告楊某及楊父(因違反武器保管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賠償楊海燕各種費用203125元。駁回楊海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楊海燕:要租房獨立生活
8月22日上午,楊海燕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心中的一塊石頭終于落地了,我想租個房子獨自住,享受一下獨立生活的感覺!”她激動地說,24年來,父母因為她也累壞了身體,在她的后半生,她想離開父母,找個屬于自己的“家”。“我的父母太累了,他們該歇歇了!”說完,楊海燕流下了眼淚。(編輯:盛秀華)
作者:半島都市報程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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