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商品要負連帶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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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08:01 中國質量報 | |||||||||||
國家的權威部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或名人明星,在市場活動中,處在“中間人”、“裁判員”的位置,或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推薦的商品對消費者購買商品具有引導作用,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方向。如果其推薦、保證不實,將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為此,《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對推薦商品及廣告宣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個人的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名人明星要學法、用法,慎重推薦,當品牌形象“大使”、“代言人”要三思,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切莫為了金錢,失去誠信,招惹官司,后悔莫及。 作者:劉曉紅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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