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設置標語宣傳品,不僅應當整潔美觀,不影響市容市貌,還不得含有展銷、促銷、招商等商業宣傳內容。昨日,市政府法制辦將剛起草好的《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辦法》草案上網,向社會征集意見。到9月15日之前,市民可登錄首都之窗或法制辦官方網站建言獻策。
據市政府法制辦法制三處處長張巖介紹,本市1990年曾出臺《北京市張掛標語張貼宣
傳品管理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該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為此市政府啟動立法計劃,預計年內出臺新辦法。
辦法規定,除國家機關張貼公告、通告、布告;在國家規定的節日期間設置慶祝節日的標語宣傳品外,其他情況都需要辦理行政許可,并按照許可決定規定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進行設置和維護管理。
張巖介紹,各級市政管委在受理申請后5天內應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此外,辦法規定,國家、北京市政府批準或者組織的重要會議、重大慶典等活動,可以在除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地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二環路沿線、高速公路以外的路燈桿、電訊桿、電力桿等設施上設置標語宣傳品。其他活動不得在任何路燈桿、電訊桿等設施上設置標語宣傳品。
為不影響市容市貌,辦法規定,禁止利用交通工具設置標語宣傳品。“但這并不是‘禁止車身廣告’”,張巖說,車身廣告是商業行為,另有規定進行規范。(編輯:石淼)
作者:新京報廖衛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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