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由北京市商務局與市工商局聯合起草的商業超市進貨類《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購銷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臺,并將于8月15日正式向社會推廣。
新合同示范文本的出臺,有望解決零售超市強加給供應商的“霸王條款”,拿“賬期”做文字游戲及無限制增加促銷費等引起雙方矛盾的問題。
北京市商務局新聞發言人閻立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落實年初頒布的《北京市商業零售企業進貨交易行為規范(試行)》,商務局與市工商局草擬了商業超市進貨類的兩份示范文本。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后,商務局又與大型商業超市、供貨商、行業協會、流通專家、法律界人士各方代表召開了公開聽證會。此次出臺的文本是在聽取各方意見修改后的新合同。”
“賬期”、“促銷費用”含義明確,零售商不能再玩文字游戲。示范文本中對對賬、結算的環節均予以了細化和規范。首先,對“對賬”、“對賬日”、“結算”、“結算方式”等名詞給予了準確定義,使相應周期一目了然;第二,在對賬環節中,明確了對賬日,同時規定了供貨商提供《商品對賬單》,零售商逾期不予對賬則視為對賬目的確認;第三,明確了結算方式和結算周期;第四,對于代銷合同,則強調了零售商反饋商品銷售信息的義務,保證信息的對稱、公開。
過去使用的合同在對賬和結算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對“賬期”、“月結”等名詞隨意解釋;二是合同中沒有結算條件的明確約定,而是零售商自行制定內部結算規則,結算時又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結算,甚至有些零售商僅僅每月設定一兩個結算日,“逾期不候”,造成供貨商結賬期一拖再拖。(編輯:盛秀華)
作者:北京青年報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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