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本店對該卡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樣的字眼頻繁地出現在各種商業廣告中。但在福建省,從9月1日開始施行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將對這種“商家霸權”予以明確禁止。
“最終解釋權”剛出現時,人們大多并未留意到這短短的一句話。然而,當消費者多次上當之后,發現這“最終解釋權”其實是某些商家以模糊的字眼欺騙、愚弄消費者的手段
。某地一商場舉辦“購足萬元有獎”活動,一消費者經兩天購物,消費滿萬元后去兌獎時,商場卻解釋說,必須是在一天之內購足一萬元才能兌獎。某地通信公司公布了最新的免費查詢電話,一消費者多次以固定電話撥打該號碼,月末卻發現是收費的,去交涉,公司答復說,只有用本公司網絡的手機撥打才能免費,而該公司在廣告中對這一點卻絲毫未提。像這樣先以夸大其辭或模棱兩可的廣告語言引人上鉤,再濫用“最終解釋權”將消費者一腳踢走的現象并不少見。原因就在于,一些商家見利忘義,既想嘗到甜頭,又不愿付出代價,在促銷活動中無視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運用“最終解釋權”光想著自身利益,“只會往里算,不會往外算”。這樣的促銷,消費者不吃虧才怪!
從法律角度講,商家發布廣告等于向消費者單方面發出合同要約,因此有義務遵守廣告條款,而且不得以事后的隨意、無理解釋來搪塞。因此,福建省禁止“最終解釋權”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鑒。而對那些出爾反爾,違背廣告條款、拒不支付獎勵的商家,消費者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讓法庭給個“最終解釋”。從商業角度講,商家在廣告中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事前就把活動說清楚,以免造成各方誤解。當商家的廣告語言不可避免地出現歧義時,也應多想想顧客利益,不能盡想著自己得利。如果是有意以模糊語言、“最終解釋權”欺騙、坑害消費者,到頭來只能是砸了商家的牌子,毀了商家的信譽。到那時,消費者還會選擇像這樣的商家嗎?
作者:趙華英
。▉碓矗罕菊驹瓌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