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瀘州市首例煤礦業主狀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執法打假案,經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質量技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程序合法”,依法駁回興隆煤礦的上訴請求,維持質量技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2004年11月18日和2005年1月19日,瀘縣質量技監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興隆煤礦進行了
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煤礦將混有大量矸石的低熱值煤(俗稱老炭)粉碎后直接銷售或摻入粉煤后再銷售。執法人員分別對煤礦從原煤中挑選(選煤工人語)出的準備用于粉碎的塊狀老炭(不含矸石)和塊狀矸石(從老炭堆中抽取)以及粉碎好了的粉狀老炭進行了抽樣送檢。結果為:塊狀老炭的發熱量為3240多大卡,粉狀老炭的發熱量為2200多大卡,塊狀矸石無法測出發熱量。
據此,瀘縣質量技監局認定煤礦有摻雜摻假的違法行為,根據《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于2005年2月3日對煤礦做出了罰款6萬元的處罰決定。煤礦不服,于2005年4月5日向瀘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礦主在起訴狀中辯稱,因用戶不能接受硬度較高的塊狀老炭,他們應用戶的要求將老炭粉碎后摻入粉煤中銷售,這種做法符合《煤炭法》的規定。加工粉碎的老炭中含有矸石是生產過程中自然形成的,是合情合理的,并聲稱摻入粉煤中的是2200大卡左右的炭而不是雜質。
質量技監局認為,煤礦的上述說法根本站不住腳。如果說普通的原煤中含有一定比例的矸石還屬合乎情理的話,那么,少量的老炭(在原煤中約占5%)作為一個特殊的原煤品種,煤礦應用戶的要求將其從原煤中專門挑選出來加工粉碎,稍有生活常識和經驗的人都會知道這樣一個常理,即專門挑選出來的少量老炭不可能含有大量的矸石(從檢驗數據可以看出,粉狀老炭中含有的矸石成分近1/3)。更重要的是,執法人員和公證人員檢查時親眼看見煤礦的選煤工人將塊狀老炭和塊狀矸石從原煤中挑選出來后,不是分別堆放,而是將二者同時倒入老炭堆中用于粉碎,這是一種典型的摻雜摻假行為。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矸石是煤炭產品中的雜質,雖然在煤炭生產過程中自然形成,屬天然伴生物,但按國家標準規定,煤礦應將規定粒度的矸石從煤炭中選出。在本案中,煤礦在按規定將矸石選出后,卻又不單獨處置,而是借挑選老炭之機將其混入老炭中一同粉碎,達到將矸石作為煤炭產品銷售給用戶的目的,這在主觀上是一種故意行為,符合摻雜摻假的法律特征。因此,瀘縣質量技監局的處罰決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作者:楊世泉 鄧德云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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