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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夾傷手指案”有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07:25 中國質量報

  坐公共汽車不慎將手指夾傷,劉先生為此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豐臺法院認定雙方都有責任,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劉先生4200余元。

  2004年10月23日早晨7時30分許,劉先生乘坐的公交車進站時,車內比較擁擠,劉先生站在車門口,他的右手扶在車門上部的運行槽處,車門打開時,將劉先生的右手中指夾傷。事發后,司售人員將劉先生送到醫院。劉先生后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
補助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8000余元。

  公交公司稱,車到站開門時,劉先生的手放在了不該放的地方,是劉先生自己未注意,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乘客的安全,對運輸過程中造成乘客劉先生的傷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劉先生在公共汽車開啟車門時,未能扶好,未盡到注意義務,故劉先生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劉先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周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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