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其為加強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保障化妝品衛生質量和消費者使用安全,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化妝品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從現在起至8月11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市民可登錄市藥監局網站查看《規定》全文,并將意見反饋給藥監局。
《規定》明確6類化妝品是不得銷售的,包括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企業所生產的化妝品;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未取得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的進口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化妝品經營單位在化妝品購銷活動中,發現不合格的化妝品,應及時報告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或北京市藥品稽查辦公室,不得自行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
《規定》要求化妝品應有標簽、標識、說明書,指導消費者安全、合理地使用。化妝品的標簽、標識、說明書應與審批(備案)內容一致。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同時要求化妝品的廣告宣傳應科學真實,不得有下列內容:化妝品名稱、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宣傳醫療作用的。
《規定》還明確,未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產品、企業新投放市場的產品、衛生質量不穩定的產品、可能引起人體不良反應的產品以及有消費者投訴的產品等,將是藥監部門日常檢查的重點。(編輯:齊彥洵)
作者:北京青年報戴菁菁 趙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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