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國有企業負責人在決策過程中如果出現重大失誤將被追究責任。記者從北京市國資委獲悉,剛剛出臺的《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依據企業負責人出現失誤的大小,將受到告誡、扣除績效年薪或延期兌付績效年薪、免職和禁入處理,觸犯法律的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暫行辦法》規定,對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責任人的處理分為告誡、扣除績效年薪、免
職和禁入處理。因重大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企業凈資產25億元以下、損失數額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和企業凈資產25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1‰至2‰的,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扣除績效年薪處理。因重大經營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企業凈資產在25億元以下、損失數額500萬元以上的和企業凈資產在25億元以上、損失數額占企業凈資產2‰以上的,對責任人給予扣除績效年薪、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處理。對屬于重大經營決策失誤范圍但其損失難以用金額衡量、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扣除績效年薪處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極其惡劣影響的,對責任人給予或建議給予免職處理。重大經營決策失誤有損國家的形象、聲譽,或者在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故意損害國有資產的;以及弄虛作假,轉移、銷毀有關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調查的,責任人將被給予或建議給予禁入處理,不得再在國企中擔任領導職務。
據介紹,《暫行辦法》中所稱的重大經營決策失誤,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務院國資委、市政府以及市國資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者企業內部控制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編輯:石淼)
作者:北京青年報陳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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