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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規定產銷病死豬肉責任人最高判無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9日 10:03 中國消費網

  記者從重慶市農業局獲悉,屠宰、收購、運輸、儲藏病死豬或病死豬肉,違反了《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衛生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其責任人將受到嚴厲制裁,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由于毗鄰四川豬鏈球菌病疫區,重慶市已把嚴防病死豬肉流入作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記者從市農業局了解到,即使在7月28日實行封鎖之后,仍有販子運送病豬和病死豬肉,
逃避或闖關進入重慶。重慶市農業局局長王越說,重慶正在大力宣傳收購、屠宰、加工、儲藏病死豬及其肉品,造成疫病擴散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堅決做到不屠宰、不買賣、不轉運病死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詳細列出了禁止生產經營的不衛生的食品:“……(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病毒含量超過國家標準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制品;……”《動物防疫法》第十八條也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保ň庉嫞豪钚癫ǎ

  作者:新華網張紅玲、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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