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這與新交法中“無責賠付”原則相抵觸。北京市一中院昨日消息:該院對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頒布之后、生效之前,有義務根據新交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調整,以避免在履行過程中導致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后果。法院最終判決,中保北京石景山支公司應當依據新交法的相關規定,在大鴨梨餐飲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的限額內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據悉,這是本市法院在終審判決中首次要求保險公司修改保險合同。
2004年3月26日,大鴨梨餐飲公司就其所擁有的金杯小客車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限額為10萬元。2004年6月20日15時許,大鴨梨公司的王師傅駕駛該車途經懷柔區京密路王化酒廠路口時,與李某騎人力三輪車相撞,李某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懷柔交通支隊認定,王師傅承擔次要責任,李某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大鴨梨公司支付了賠償款12萬余元。但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以車輛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為由,僅愿按責任比例賠償4.7萬元,因此雙方發生爭執。
一中院認為,新交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具有法律強制性,F行的保險合同中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這與新交法“無責賠付”原則相抵觸。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頒布之后、生效之前,有義務根據新交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調整,以適應新法的實施。
“法律空白期”三者險賠付爭議多
盡管新交法已于去年5月1日實施,但與其配套的《強制第三者責任險條例》遲遲沒有出臺,因此在司機無責或負次要責任的情況下,交通事故中受傷行人的賠付該不該由保險公司三者險來賠付的問題,自新交法出臺后就一直引起各方爭論。
按照新交法的規定,所有上路車輛必須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三者險由于是政策性的保險,其費率、條款等都將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同時,強制三者險的賠付精神也屬于“無責賠付”。而與其相反,各家保險公司現行的商業三者險則是由保險公司根據經營、賠付情況自行制定費率和條款,并向監管機構報備,其賠付原則也是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責論處,即只有當投保司機有責任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會按照其責任比例買單。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管貽升老師指出,強制三者險和商業三者險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強制三者險以救助、補償受害人損失為出發點,有國家政策支持,經營上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三者險是機動車主轉移風險的工具,經營上以盈利為目的。
他把目前法定三者險具體實施細則未出臺前的階段稱為“法律空白期”。他指出,在這一期間,法院對三者險案例的判決往往很無奈,并且審理時間都比較長。但出于保護弱者角度,盡管存在強制三者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沖突,多數法院還是依據強制三者險的精神做出判決。
一些保險公司的理賠部負責人也對記者表達了無奈,“盡管我們感到很冤,但目前大多保險公司都是能扛就扛,金額小一些的判決就理賠,金額太大了,扛不過去就上訴!保ň庉嫞菏⑿闳A)
作者:北京青年報李罡 郭京霞 張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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