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萬元買了一套辦公用房,但與開發商交涉4年,產權證始終沒辦下來。后經查實,早在與自己簽訂購房合同前,開發商已將該房賣給了另一家公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品房買賣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開發商“一房賣二主”的行為構成欺詐,判令其除返還200萬元購房款外,另賠償薩摩亞臺巨國際公司(以下簡稱薩摩亞臺巨)購房款100萬元和其他費用4萬余元。
2001年5月,薩摩亞臺巨與新協房產公司(以下簡稱新協房產)簽訂《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購買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投資廣場B座的一套商品房,雙方約定新協房產應在房屋辦理入住手續一年之內為薩摩亞臺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薩摩亞臺巨交納了全部購房款后,新協房產雖如約交付了房屋,但未按期給薩摩亞臺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003年初,薩摩亞臺巨以新協房產未按照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由訴至法院。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新協房產在一個月內協助薩摩亞臺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賠償律師費、辦證費1.8萬余元。2003年9月,因新協房產未主動履行協議,薩摩亞臺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執行過程中,薩摩亞臺巨吃驚地發現新協房產已于1998年12月將該房出售給另一家公司,產權也已登記在別人名下,且房產已經被依法查封。于是,薩摩亞臺巨立即以對方欺詐為由,將新協房產重新告上法院,要求返還200萬元購房款,并要求賠償相當一倍的購房款200萬元及其他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這套商品房在出售給薩摩亞臺巨之前,早由新協房產賣給他人,并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且為其他案件的執行標的被查封,因此新協房產構成欺詐行為。故新協房產除賠償薩摩亞臺巨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外,還應賠償薩摩亞臺巨無法得到房屋所有權的損失,薩摩亞臺巨有權要求新協房產賠償購房款一倍以內的賠償金。據此,法院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的《預售契約》,判令薩摩亞臺巨騰空房屋,由新協房產返還200萬元購房款。至于賠償金,法院考慮到薩摩亞臺巨已實際使用房屋將近4年,酌情判處新協房產向對方賠償100萬元。
作者: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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