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航空及九大機場仍需國有或國有控股,機場和航空公司不得相互控股
記者從民航總局了解到,將于8月15日實施的《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民用機場、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計算機定座系統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不得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投資全貨運航空公司的除外。
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表示,作為自然壟斷部門的機場,在控制其他業務的同時,容易導致其利用自然壟斷的特點擴大其壟斷的廣度和深度。機場控股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控股機場都可能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民用航空油料供銷企業、信息服務企業與航空公司、機場相互關聯,他們對航空公司、機場的控股參股容易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因此,在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民航業的同時,對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投資行為作出不能投資或不可控股的限制,如限制民用機場、航空油料供銷企業、民航信息服務企業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限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投資民用運輸機場。
《規定》中強調,航空公司的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職民用機場,民用運輸機場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兼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根據該規定,各種所有制主體都可以投資民用航空業,包括非公有制投資主體。各種投資主體都可以投資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統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領域,包括公共航空企業、民用機場、服務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關企業。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機場以及深圳、廈門、大連、桂林、汕頭、青島、珠海、溫州、寧波等9個城市的機場也被確定必須國有或國有控股機場。(編輯:劉洋)
作者:北京青年報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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