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從維護交通安全考慮,根據廣州將禁電動自行車的立法精神執罰
市民:用尚未生效的草案精神處罰我于法無據,狀告交警要求撤銷處罰
市民鄧先生騎電動自行車經過廣州大橋時,被海珠區交警大隊兩名執勤交警以“無牌上路”為由罰款100元。鄧先生認為交警的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為此與海珠區交警對簿公堂。
交警答辯稱,對無牌上路的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是為了維護公眾交通安全,符合廣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針對電動車立法禁行的立法精神。目前該案仍在法院審理之中。
今年6月11日,廣州市民鄧先生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在廣州大道南由北向南行使,被在此值勤的廣州交警支隊海珠大隊的兩名交警攔住,示意其下車。交警告訴鄧先生,他騎的電動自行車沒有懸掛牌照,要對其罰款100元。
鄧先生不同意兩交警的處罰決定,不肯當場交納罰款。兩名交警便叫來了交通拯救車,將他的車拖走,并向鄧開出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上注明,鄧先生具體的違法行為是“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6月14日,鄧先生持處罰單到海珠區交警大隊交納了100元罰款,另外又交了24元車輛保管費。昨天,這樁“民告官”訴訟在海珠區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激辯
被處罰市民
本地法規未明令禁止交警處罰無法律依據
事后,鄧先生越想越覺得不服。6月23日,鄧先生向海珠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要求交警撤銷對他的處罰決定,并退還其100元罰款。
鄧先生認為,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而交警卻違反法律,認定他的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而給予處罰,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條的規定,對“何種非機動車應登記上牌”的問題,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但目前廣東省和廣州市尚沒有法律法規對電動自行車是否可以上路,以及如何登記上牌等問題作出明確并已發生效力的規定。因此,交警以他的電動自行車“無牌上路”為由對他罰款,缺乏法律依據。
退一萬步說,就算廣州準備要禁行電動自行車、以后也不予上牌了,但只要這個明確的法規一日未出,市民就應該能騎電動自行車上路,“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嘛。
海珠區交警
處罰是為維護交通安全符合廣州地方立法趨勢
庭上,海珠區交警的委托代理人認可了鄧先生提出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的起訴意見,承認了交警對他處罰時認定有誤,并當庭向鄧先生道歉。
對鄧先生的處罰理由,交警辯解稱,今年6月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已獲得廣東省政府通過,其中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電動自行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
此外,考慮到現在許多電動自行車逐步向“輕摩化”轉變,其性能、行駛速度越來越接近輕便摩托車,而其駕駛員絕大部分未接受過正規培訓,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廣州市交警支隊負責人曾明確表示:廣州對電動自行車擬不予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在外地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也不準進入廣州行駛。
交警稱,他們正是按照這一精神,履行保護市民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職權,才對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的鄧先生作出以上處罰的。雖然處罰缺乏明文法律依據,但符合立法精神。
新聞鏈接
廣州雖擬禁電動自行車 具體規定現未正式出臺
今年6月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獲省政府通過,其中第4條規定:對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人明確表示:廣州對電動自行車擬不予登記、禁止上道路行駛;在外地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也不準進入廣州行駛。
更為重要的是,交警部門已經開始對無登記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進行糾正和執罰,廣州警方曾提醒市民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慎重選擇出行的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編輯:李旭波)
作者:信息時報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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