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自7月10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見本報7月11日五至七版)后,截至7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收到群眾意見6515條。
那么,老百姓普遍關注哪些問題呢?對一些存在分歧的條款,他們又持什么樣的觀點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對收到的意見進行了分析,并向記者介紹了有關情況。
征收、征用:應明確“公共利益”、“妥善安置”等含義
國家征收、征用直接涉及到公民權益,為社會高度關注。許多群眾在意見中認為,目前草案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比,已有很大進步。
但有人認為,草案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含義,在實踐中容易被濫用,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人建議,應增加相應規定,以保證被征收、征用人得到安置的條件不低于安置前,同時明確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住宅用地使用權:70年期限是否過短
草案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可否續期的問題作出的規定,許多群眾表示贊成。
關于住宅用地使用權出讓期限,不少群眾認為最長出讓期限為70年的規定過短,不利于保護私人財產及提高房屋建筑水準。
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完全禁止還是有限放開
物權法草案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向本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有關此規定的看法依然分歧嚴重。
有人主張,應當允許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轉讓物權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權利,法律不應當進行限制;允許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有利于加強城鄉經濟交流,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此外,還有人表示,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可以作限制性規定,但不要禁止。
交還遺失物:是否應獲報酬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草案關于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從開始就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
有人認為,草案規定拾得者幾乎沒有權利,只有義務,這是不公平的。法律要考慮人性,對拾得人給予必要的獎勵。
也有許多人認為,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將會導致整個社會精神世界的失落。從公共道德的角度講,法律更應提倡拾金不昧。
集體所有權有待明確;空域、空間應為國家所有
有人認為,草案中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范圍不夠清晰。建議草案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進行細化,明確什么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由誰代表集體行使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所有權。
此外,還有人建議草案應將空域、空間列入國家所有的范疇。領空是一個國家的主權,神圣不可侵犯;建筑物頂部以上部分的空間歸屬問題,因在法律上并無明確界定,糾紛矛盾較多,應以法律形式明確所有權。
應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防止亂收費
有關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一直是物權法審議過程中的一個熱點。多數群眾在意見中贊成草案關于不動產登記的規定。
鑒于實踐中對登記機關的職責沒有界定清楚而造成很多糾紛這一問題,有人建議,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交由公證機構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其真實、合法;由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審查,這可以極大地節約行政成本。
有人建議,草案應明確具體的收費標準或者規定不動產登記費的上限,杜絕登記中的亂收費現象。(編輯:李旭波)
作者:人民網-《人民日報》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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