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履行保管義務,使自己停放在小區的轎車被盜,業主方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方先生4.4萬余元損失。
2004年8月2日,方先生停在小區指定車位上的車被盜。同年10月,保險公司按車輛折舊后價值的80%向方先生賠付19.5萬余元。
2004年10月,方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向物業公司交納了物業、車位、保安等費用,故物業公司應按《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及《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提供服務,設專人24小時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防止車輛丟失。現物業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車輛丟失職責,致使車輛丟失。之后,又未提供任何有關破案線索。方先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自己未獲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購車款6.4萬余元、2.2萬余元車輛購置稅、7219.33元車輛保險費、3000元車輛裝飾費。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小區只有一個進出大門,公司采取門衛24小時值守,并且有電子監控。對交納車輛管理費的業主,公司發給車輛出入證。起初,車輛進小區發放憑證,出小區查驗憑證,但因業主反映不方便,故改成業主將車證放置于車輛前擋風玻璃處,憑車證出入。方先生的車輛當晚開出時,保安看到車上有證就放行了。方先生的車位非常亮,且旁邊有人住,出事后,沒有發現地上有碎玻璃等殘留物,旁邊的鄰居也沒有聽到警報聲,且公司在小區設有保安巡邏,方先生的車不是被砸或被撬以后開出去的,公司盡到了保管責任和應盡的管理義務,所以沒有責任。
一審敗訴后,方先生不服,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收取了方先生車位費并為其指定了停車位,雙方形成了停車管理服務關系。物業公司對方先生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物業公司沒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對小區車輛采用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要求業主將車證放置于車輛前擋風玻璃處,以此作為小區出入憑證的做法,顯然難以達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業公司為方先生指定的停車位既不在小區24小時值守保安的視線范圍,亦不在小區電子監控范圍。由此可以認定,物業公司在停車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對方先生車輛在小區內丟失,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做出上述判決。
作者:高志海 杜開顏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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