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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規范市場亟須中介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5日 09:03 人民網-人民日報

  消費者遭遇“黑中介”時應當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應如何對中介市場進行立法規范?記者采訪了經濟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

  記者:消費者遇到“黑中介”時,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吳景明:消費者應提高警惕,盡量避免與“黑中介”交易。其一,消費者應作必要的
市場調查,選擇合法的中介;其二,“黑中介”往往以優惠條件做誘餌,消費者不要因貪圖小利而上當受騙;其三,與中介組織談判應處處留心。“黑中介”為引誘消費者上鉤,往往做出很多不切實際的承諾,消費者不要輕信。一旦發現破綻,應立即終止談判。如果受騙上當,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或提出申訴。同時,要注意搜集該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其散發的宣傳材料、廣告,與其進行交易的收據,保留有關錄音、錄像資料。不論是通過消協調解,還是通過行政申訴,或者通過司法程序,充分的證據是根本保證。遇到“黑中介”一定要積極維權,不要消極放棄,否則就會縱容它。

  記者: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中介服務以及中介違規行為是如何規范的?有何不足?

  吳景明:我國現行涉及中介服務的法律規范散見于各個專門法律、法規當中,非常零散,不成體系。現有《城市房地產法》、《證券法》、《仲裁法》、《拍賣法》等與社會中介組織相關的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規,如《認證認可條例》、《公證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經紀人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對不同行業的中介機構一般都規定了設立條件、審批、設立程序和懲罰措施。目前我國關于社會中介組織的立法嚴重滯后,不僅沒有統一的《社會中介組織法》,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彼此沖突的現象。同時,由于政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中介違規行為懲處不嚴,對其從業人員沒有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為一些不法的中介組織素質低下的從業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做假賬、亂收費、提供劣質服務等現象層出不窮,嚴重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鑒于此,要規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應做到有法可依,盡快制定《社會中介組織法》,將社會中介組織及其活動納入到統一的法規當中。同時,修訂、充實現有的各專門法律法規,增加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各法相互協調。

  記者:國外關于中介的立法狀況如何?有無值得借鑒的地方?

  吳景明:美、法、德、日等國都已形成規范有序的中介服務市場,因為這些國家都以立法規范、政府扶持、嚴格準入、資格審查和嚴格責任追究為主要特征。我國在規范中介組織方面應作一些改進。第一,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我國雖然實行中介機構資質及執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但由于標準不一致,監管機構把關不嚴,往往只發證不管理,導致大量的低素質機構及人員進入市場。為此,在人員資格管理方面,要創設執業資格制度,通過國家統一資格考試,擇優發證,并對學歷、實務年限、業務知識、犯罪記錄甚至信譽記錄等作出具體限定。通過市場準入制度凈化中介市場,不給黑中介任何生存空間。第二,建立中介機構組織嚴格責任追究制和業務失誤賠償制。如果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欺詐當事人等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責任。違反合同約定的,應追究其違約責任,賠償金額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違法行為構成侵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應為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受益額或消費者的損失額以及損失的銀行同期利息。條件成熟時,可以在立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以更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作者:人民日報鄧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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