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炮轟保險霸王條款 提示消費者注意四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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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5日 09:51 北京青年報 | ||||||||
繼8月份點評金融領域不平等條款后,中消協昨再度瞄準保險業 昨天,中消協聯合浙江省消協公布了保險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點評意見。這是自今年8月點評金融領域不平等格式條款后,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的第二個點評項目。 近幾年,我國保險業增長迅速,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2003年全國保費收
記者追蹤一壽險合同存在四大“霸王條款” 昨天,中消協歸納公布了壽險領域消費者反映極其強烈的“霸王合同”的四大問題。 問題一: 單方面調整費率,不告知消費者 北京消費者郭某為孩子投保時發現,保險公司就保險費率做出了顯失公平的規定。中消協在調查中發現,不少保險公司的條款普遍存在著單方面決定調整費率的規定。例如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投保年齡的所有被保險人。本公司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后,投保人須按調整后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 問題二: 條款措詞費解,無理削減理賠額度 中消協在調查取證中發現了這樣一個顯失公允的理賠案例:2003年1月,上海丁先生的妻子參加了保險公司的“個人住院醫療綜合保險”。同時,丁妻也參加了“上海市總工會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補貼”(每年交納50元,可享受住院補貼)。2003年6月,丁妻因婦科病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十幾天后出院。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了丁妻從工會得到的互助補貼,只對剩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消費者對此十分不滿。 以投保人已經“享受”了上述互助補貼為由不給予消費者以全額理賠,保險公司這種“霸王邏輯”的依據是其拋出的《個人住院醫療綜合保險附加特約條款》,其中的第七條規定:“保險給付削減。若因意外傷害或疾病所致住院費、住院手術費和醫院雜項費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規定而有所補償,或從其他福利計劃或醫療保險計劃(包括社會醫療保險中從個人醫療賬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保險公司僅負責補償剩余部分,并以保險金額為限! 問題三: 醫療保險理賠手續繁瑣,“口頭規定”刁難人 2001年11月,消費者王先生突發腦部出血住院治療,依據住院保險,保險公司承諾將給付王先生“每日住院津貼”50元,保險公司確認王先生為“疾病屬保險責任”,但當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津貼給付時,卻被告知:每十天憑醫院診斷證明辦理一次“繼續申請”方能領到補助,但由于醫院不愿意每十天開具一次診斷證明,致使王先生申請賠付時,有三十天時間無法申請賠付。 中消協調查證實,保險公司這樣做的依據是其單方擬定的《住院保險條款》,其中第八條規定:住院醫療津貼給付限制:“被保險人每次住院天數須超過十五天者,須事先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后,保險人方對超過十五天的住院天數部分給付住院醫療津貼,否則,保險人對每次住院的住院醫療津貼給付以十五天為限。” 更為奇怪的是,在該《住院保險條款》及消費者簽署的有關文件中,并無每十天要憑醫院診斷證明辦理一次“繼續申請”,否則不予理賠的規定。原來,這一“規定”是保險公司在合同之外擅自增加的口頭規定,保險公司以此拒賠,違反了合同義務。 問題四: 私自制定“土政策”拒絕賠付醫療費 一些消費者反映,有的保險公司在簽訂保單時,只提供保險單,對于《保戶理賠須知》、公司理賠規定等在出險后才出示給消費者,并以此為依據少報醫療費。山西省芮城縣馮某于2002年6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才出示《保戶理賠須知》,并左扣右減最終只給報銷60%的醫療費。江西萬載縣一消費者投保定期保險,包括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在合同有效期內因病住院,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公司有內部政策性文件為由,拒絕支付大部分醫療費。 中消協收集了一些保險公司的《保戶理賠須知》,其中一份的規定如下:1.門診處方:常用口服藥,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三天用藥,藥量依常規藥量為標準。輸液每張處方依一天量為標準。2.住院處方:按醫囑,出院帶藥不得超過三天量(口服和輸液同門診)。3.凡門診和住院治療,以普通藥品予以報銷,高效藥、滋補藥、保健藥、進口藥一律不報。4.治療費、檢查費中每次Х光檢查不超過60元,CT等高精密儀器檢查費不予報銷。注:近期不報針劑藥、近期不報口服藥。 消協點評保險公司“特約條款”有違誠信 昨天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于上述壽險領域存在的四大問題,結合多方專家的意見和相關法律以及保監會有關法規,作出了四點相應的點評意見,中消協認為,保險公司任意免除責任,其合同條款是無效力的。 點評問題一: 保險公司無權強迫投保人接受變更費率 中消協認為,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作出了實質變更。對此,投保人不僅有知情權,而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非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費率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保險公司不能獨享費率調整權。 中消協有關人士指出,就保險費率的調整而言,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中國保監會出于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要求保險公司修改或責令停止使用原有的保險費率,對此,投保人無權提出異議,但有權在知悉情況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二是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原因調整保險費率,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調整后簽約的新投保人,如保險公司事先履行了告知義務,則變更具有約束力,投保人不同意,可以不選擇該產品。但是,對于費率調整前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無論新的保險費率是否會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險公司要進行變更,都應與原投保人協商一致,無權強迫原投保人接受變更后的保險費率。 因此,點評意見認為,該格式條款混淆了費率調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費率調整,不僅使保險公司能夠獨享費率調整權,而且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明顯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點評問題二: 通過“特約”條款減輕賠付責任有違誠信原則 就上述保險公司“無理削減理賠額度”的問題,中消協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和參加工會互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沒有必然聯系。投保人在這兩個法律關系中,分別履行了義務,就應當享有相應的權利。投保人從互助補貼中受益顯然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減免自己理賠責任的理由。保險公司通過特約條款的設置減輕了其保險責任,而并未就適用特約條款的一般受眾的保費采取相應調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另外,對于上述條款中出現的“保險給付削減”等說法,中消協實際內容卻規定的是補償原則,這種用詞過于專業,常人不易理解;對于被保險人可能獲得的補償范圍規定得又十分寬泛,且不明確,易產生理解上的歧義。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應做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點評問題三: “口頭規定”沒有效力 中消協認為,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住院天數應由醫生診斷后決定,保險公司只能對此進行“核實”,核實后屬于保險責任的必須依法賠付。但《住院保險條款》第八條中,這種進行核實的“義務”卻被保險公司擅自改變為自己的一種“權利”,即:只有保險人“同意”,才對被保險人超過十五天的住院天數部分給付住院醫療津貼,保險公司由此獲得了對承擔保險責任住院期限的單方決定權。顯然,保險公司以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做法是不公允的。 在該《住院保險條款》及消費者簽署的有關文件之外加入的“口頭規定”,要求消費者每十天要憑醫院診斷證明辦理一次“繼續申請”,對消費者也不具法定約束力。 點評問題四: 保險公司故意隱瞞應付法律責任 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保戶理賠須知》等重要文件并作明確說明,否則,根據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在合同之外,強迫消費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規定,并據此減免自己的保險責任,違反了合同義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中消協表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告知投保人《保戶理賠須知》等相關規定致使其經濟受損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追蹤二車險合同暗藏六大陷阱 在這次不平等條款的征集調查中,中消協委托浙江省消費者協會調查了十家保險公司開展車輛損失保險業務采用的格式合同,發現這些合同中或多或少都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條款。 問題一: 單方規定先向第三方索賠,強制被保險人提起訴訟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鳖愃七@種把責任完全推給投保人和第三方的“規定”是大多數車險條款中常見的,在消協的調查中,10家保險公司中有5家有這樣的規定。 問題二: 任意設置免賠率,轉嫁經營風險 這方面的典型條款包括:保險車輛因第三方造成損壞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范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50%。在消協的調查中,10家保險公司中有8家有類似的規定,但免賠率不一。 問題三: 殘車折舊加重被保險人責任 這方面的典型條款包括: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殘余部分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除一家外,其余各家保險公司都有類似條款。 問題四: 單方規定管轄法院,限制被保險人選擇權 這方面的典型條款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合同內容或理賠與保險人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在合同約定的下列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調查中,有3家保險公司有類似條款。 問題五: 任意降低施救最高限額標準 在調查中,消協發現有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任意降低施救等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標準,規定:“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仲裁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的總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問題六: 任意設置拒賠和合同解除條款 在調查中,不少保險公司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各種必要單證。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保險人有權部分賠償或全部不予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10家保險公司中有5家有類似條款。一家公司還提出:被保險人自保險汽車修復或公安或法院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不提交本條款規定的各項必要單證或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險人按照賠償金額的萬分之三扣減賠款。 消協點評保險公司無權自定費用標準 對于車險領域存在的問題,消協有關人士的點評意見認為,那些有意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車險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對消費者不具備約束力。 點評問題一: 限制投保人索賠行為,條款無效 消協認為,保險公司的上述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取得賠償款或者保險金之前,必須先行向第三方索賠,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從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權利;同時,強制被保險人提起訴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訴訟自愿原則,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點評問題二: 強制規定絕對免賠率,條款無效 消協點評認為,保險人能否實際從第三方責任人那里獲得賠償,是其自身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上述條款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過錯,一律實行絕對免賠率,實質上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條款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點評問題三: 折舊條款屬于“強買強賣” 消協認為,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各擁有對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如何處理受損車輛應由雙方協商決定。該條款籠統地規定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殘余部分價值,實質上是強制規定將殘車賣給被保險人。 點評問題四: 單方規定法院限制消費者選擇權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消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認為:“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焙贤斒氯丝梢栽谏鲜龉茌牱ㄔ褐袇f商確定管轄法院。但保險公司卻在格式條款中,限定了被保險人協商時的選擇范圍,限制了被保險人的選擇權。 點評問題五: 保險公司無權自定費用標準 消協有關人士指出,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費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額內進行核定,但無權自定標準,減少其應承擔的金額。保險公司的上述規定不論被保險人支付的施救等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遠遠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實踐中將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點評問題六: 任意設置拒賠條款無效 前述條款不管何種情況,籠統規定只要被保險人未在保險人規定的報案、報損時間內履行相關義務,保險人就有權扣減賠款甚至拒絕賠償或者解除合同,屬于保險人自設條件,免除其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消協援引《合同法》的規定,認為此類條款當屬無效。 消費提示十天猶豫期內仍可退保 在昨天的發布會上,中消協投訴部有關負責人在詳細分析了保險業10類不公平格式條款后指出,由于保險領域涉及的問題專業性強、內容龐雜,提示消費者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保險合同的構成不僅是保險合同條款本身,還包括與保險合同密切相關的其他文件,如:《保戶理賠須知》、保險公司理賠規定等,這些文件、規定大多涉及保險人的責任免除,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的經濟利益直接相關,是出險后理賠的重要依據,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保險人必須提供并作明確說明。如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則有關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條款對消費者不產生約束力。保險公司不能據此減輕保險責任,違反合同義務。 二是慎用自己的簽名權。簽約之前,消費者要仔細閱讀和研究合同條款的內容,比較保險費率的高低,挑選最適宜自己的產品,切忌礙于情面盲目簽約。對于簽約前保險業務員只提供產品說明書,不出示保險合同、保險費率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消費者應拒絕購買。 三是對于長期壽險,消費者收到保單后還有十天的猶豫期,在該期限內,消費者應再次審查保險合同及有關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詢問,如不滿意盡快退保。 四是不少消費者反映,投保容易、退保難。特別是對于一些未交足兩年保險費的投保人而言,由于事先不知道或未注意退保手續費的標準,真要退保時,才發現事態嚴重。一些保險公司的退保條款,十分模糊,沒有規定具體數額,消費者應該慎重選擇。 另外,中消協同時指出,保險合同大都以格式條款形式出現,作為提供者,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否則,該條款無效。 文/本報記者 相關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