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王小石事件看金融監管的再監管重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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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6日 14:12 第一財經日報 | |||||||||
近日的“王小石事件”說明,對金融監管的再監管是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確保金融協調機制有效運轉的基礎。 應盡快設立金融再監管局 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而成熟的監管體制為保證監管者正確履行監管職
首先,缺乏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整體上容易導致監管政策產生過大的社會成本,即監管者因關心本部門的成敗得失,而忽視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 其次,與整體上增大社會成本相反,如果缺乏對監管者的再監管,很可能誘發監管主體內部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即放松對金融機構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控制,隱瞞金融機構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動機之一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情形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動機之二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情世故的影響。 由于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于是各金融機構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當局轉,進一步形成權力主體“尋租”的社會環境。 金融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金融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金融監管的再監管。應該肯定,監管者需要自律,事實上監管當局本身也設立有紀檢、監察等部門,但自律和他律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因此,為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們應盡快設立金融再監管局,以便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效果的評價,以及對監管者個人行為等實施有效的再監管。 具體地說,在現存“一行三會”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對金融機構的行政監管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承擔。三個金融監管主體應是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具體監督,以及就貨幣信貸政策向人民銀行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主要注重市場準入管理和日常技術性監管,以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發生。而金融再監管局則負責對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個監管主體的行政監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三個監管主體的監管績效進行評估,負責對三個監管主體從業人員的行為規范進行監察,并對一切違法、違規主體及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部門管轄,此時再監管局參與公訴。 金融再監管局應直屬國務院領導,但考慮以下原因,可由人民銀行代為管理并行使職能。第一,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的內閣成員單位,其本身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負責整個金融業的宏觀監控與穩定;第二,監管職能分離后,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相對超然的地位有利于代行再監管權;第三,作為國家金融宏觀管理部門,由人民銀行行使再監管職能,有利于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建立。 聯席會議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現階段,我國形成的以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對發揮專業監管優勢,避免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在同一平臺上存在的角色沖突具有明顯效果。但是,毋庸否認,該體制也造成了中央銀行與監管部門,以及監管部門與監管部門之間的行政分割,導致了相互之間的內在沖突外部化和職能重復、缺乏緊密合作與協調等問題。 關于協調機制建立問題,很多同志已作了有益探索。不少人提出應建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為主的聯席會議制度,進行相互之間的協調與及時磋商。其實,聯席會議制度對我們來說并不新鮮。現實中,大量運轉的各種聯席會議早已向人們顯示,聯席會議不過是一種“神仙會議”,或者權力資源爭奪、部門利益博弈,或者心照不宣、敷衍了事,根本解決不了實際問題。 首先,任何一項政策都不是單一的,而是涉及到若干相關部門。由于各部門的職能沖突和行政管轄壁壘,因而,暗底下都是各自為政。 其次,由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行政位階上,都與人民銀行相等,因而存在著誰也無法約束誰的窘境。如果人民銀行缺乏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再監管的權力,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完全可能被部門利益甚至被金融機構牽著鼻子走,而企圖推動貨幣政策,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人民銀行也將大嘆徒勞無功。 從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從而使得金融監管逐步從以機構監管為主轉向以功能監管為主。功能性金融監管是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框架和監管方式,關注的重點不再是金融機構本身,而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有利于克服多個監管機構所造成的重復和交叉管理。 但是,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情勢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作為監管機關分別僅對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金融機構具有機構監管權力,工作側重點是負責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退出的全過程監管。而對于功能性監管,對于協調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妥善處理好各個層次上的監管沖突,既防止監管過度,又避免監管不足,切實監測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健康有序發展,則只有人民銀行才可能承擔。道理很簡單,對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三類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管理,對跨業金融創新與金融工具運用的監督管理,以及對整個金融業的宏觀監控與穩定等,事實上除作為國家金融宏觀管理當局的人民銀行外,其他任何一家金融監管機構顯然都難以出面協調。 總之,只要各部門的層級不相上下,部門與部門之間的角力就不會間斷,而且向來是貫徹健全的政策,以求化解榮枯循環的一大障礙。其中誰試圖說服誰,都有可能被認為是想擴大自己的影響力。因此,我們建議,在建立金融協調機制,設計聯席會議之前,只有先賦予人民銀行對銀監、證監、保監進行再監管的權力,確立人民銀行統籌金融管理和金融穩定的權威性,才可能避免各部門相互打架、相互推諉、市場無所適從的負效應。這也是由我國這些年經濟金融改革的實踐和國情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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