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育和完善北京市房屋租賃市場,規范房屋租賃行為,切實保護已購公有住房產權人的財產權益,日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問題出臺了《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首先表明了公房上市的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允許上市出租;已購公有住房的范圍按照《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售房單位與職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關上市時間限制的約定無效。還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購買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哪些公房不能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并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屋價款的;(二)已經被列入拆遷范圍并已凍結戶口的;(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公房出租要符合哪些條件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二)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情形;(三)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四)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公房出租要訂書面合同
同時,《規定》中還對一些要求和注意事項作了說明: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其中涉外房屋租賃應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依法納稅;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應繳納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給外地來京人員的,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執行;出租給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港、澳、臺同胞的,必須經市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審查辦公室批準。
本暫行規定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文/本報記者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