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日前,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建設部和財政部發布了“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公有住宅租金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對正在推進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做了一些具體規定。
通知要求各地,目前租金水平已達到五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房產稅)的,應逐步向市場租金過渡。租金改革應當堅持提租與當地職工承受能力相適應、與職工收入提高相結合、保證絕大多數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則。要處理好租金改革與其他調價項目的關系,將租金調整納入價格改革計劃、統籌安排,妥善實施。
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進公有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對于可售公有住房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區和單位,租金調整幅度可適當大一些。在過渡到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后,要使住房租金與公有住房出售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保持合理比價。城鎮公有住房,除按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應向符合購房條件的現住戶出售。
另外,租金改革要與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相結合。對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面積和裝修標準的公有住房,執行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各地在確定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時,必須考慮最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承受能力。執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應當按年度簽約;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要執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對超過當地房改政策規定標準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標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產權單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標部分要逐步實行市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