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1月25日消息:部分法學專家近日在此間召開研討會,對浙江省新出臺的消法實施辦法予以高度評價,同時希望各地立法機構以此作為借鑒,完善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
今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更為充分的保護。患者是不是消費者?買賣商品房屬于不屬于消費行為?知假買假該不該得到雙倍賠償?精神賠償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這一系列困擾消費者已久的難題在《實施辦法》中都有了明確規定。
在《實施辦法》中,立法者將醫患關系納入了《消法》的調整范圍,強調了患者理應具有知情權和獲償權,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復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據北京晚報報道,北京大學法學院的孫東東副教授認為,盡管醫患關系是否可以等同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系還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實施辦法》卻在實踐中為解決醫患糾紛邁出了一大步,具有決定性的促進作用。
《實施辦法》在第53條中,第一次明確地將“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規中,規定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最低賠償為5000元,上則不封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審判員陳現杰表示,《實施辦法》更多地關注了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對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給予了更多的關注,頗有可圈可點之處,下一步要解決的問題則應是現行法律中賠償額度較現實生活明顯偏低的弊病。
《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經營者因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承擔加倍賠償責任的,不得以消費者購買者購買商品數量過多為由免責。浙江省人大的有關人士解釋說,該項條款的確立實際上是對“知假買假”進行了新的詮釋,即執法機構不能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數量的多少來判斷對方購買商品的用途,甚至以此辨別對方是否算得上是消費者。
全國人大民法室巡視員何山對此條款感到十分欣慰,表示看法律法規正確與否的標準,應當是看它對保護消費者是否有好處,浙江省的《實施辦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認了“知假買假”的性質。
與會的專家學者認為,《實施辦法》首次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規定了消費者協會的編制、經費及法定職能,對水、電、氣、電信、民航等處于獨占地位的公用企業、事業單位在提供服務時應負的法律責任做了強制性的規定,是非常值得借鑒和贊賞的,它為消費者解決糾紛時提供了更多的方法和更明細的規則,各地的立法機構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以為消費者提供更為完善的保護措施。(王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