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由于國家目前對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中小金融機構已有特殊的扶持政策,本文所指的對象主要是縣級城市信用社?h級城市信用社一般創辦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它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城鎮由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城市信用社設立以來,積極籌措資金,為支持地方經濟,特別是“兩小”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是,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各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到位,經營戰略的拓寬和服務手段的改善,其市場占有率逐步增加,而縣級城市信用社由于先天不足、勢單力薄、服務手段落后、人員素質低下與其服務對象———地方“兩小”經濟發展受挫等原因,其發展和生存的空間受到了嚴重制約,業務日趨萎縮和停滯不前。由于是人民銀行自己生的崽,對其疏于監管,檢查蜻蜒點水,對城市信用社的違規多數情況下是聽之任之或睜只眼閉只眼,即使要查處,也礙于各種關系和面子,點到為止,大事化小,因而使得縣級城市信用社管理混亂,經營效益差,問題嚴重,支付緊張。雖然近幾年來,各級人民銀行重點加強了對城信社的監管,但為時已晚。縣級城市信用社的種種問題客觀上講,與人民銀行的監管不到位有直接關系。
鑒于大部分城市信用社目前十分嚴重的經營風險狀況,國家擬對其采取實施整體處置,或實行指標控制,分期分批處置,讓其退出市場。對上級的這一決策,本人有不同看法,我認為對城市信用社的處置不宜一刀切,而應該區別情況分類處置。根據各地實際,處置城市信用社應做到歸并與撤銷結合,以歸并為主,這是因為:
1、撤銷讓其退出市場,雖可永絕后患、一勞永逸,但勢必矯枉過正,造成如下負作用:①社會震動大,風險即時顯現,且影響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②損失大。一般情況下,國家和人總行每個社要拿出2000-5000萬元的資金用于兌付儲戶存款本息,規模大的要拿出上億元甚至更多的資金;③城信人員下崗,如不能安置,將影響基層行干部情緒,形成后顧之憂。而讓城信社歸并農村信用社,可以收到如下效果:一是以大帶小,可以立即化解城市信用社支付風險,至少可以延緩其支付風險發生,為救助扶持贏得時間;二是損失小,國家和人總行不需投入大塊處置資金,今后人民銀行通過強化監管,其主管部門通過加強行業管理和內部管理,盤活一部分資產并通過發放救助或發展再貸款和其他措施,使其逐步搞活,消化虧損;三是可安定人心,解除基層行職工后顧之憂。
2、國家或人總行投入處置資金與再貸款效果截然不同:處置的最終結果是關閉讓其退出市場,人民銀行要拿出大量資金兌付居民存款;處置資金一般情況是有去無回,更談不上收息,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而再貸款支持既可以收回貸款本息,又不會造成社會震動,還可以支持其搞活。
3、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由地方政府籌辦的社會性融資機構,尚可大面積接收歸并農村信用社。城信社是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且數量不多,也應該比照農金會歸并農村信用社,以使其在國家扶持下逐步消化虧損,走出困境。
4、撤銷城市信用社,其儲戶的存款將多頭分流,進一步減少農村信用社存款市場份額,而歸并農村信用社,城信社儲戶80%的資金可以轉存,有利于增強和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
5、既然城信社是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且大多數城信社是人民銀行籌建主辦的,那么解鈴還需系鈴人,人民銀行應在切實加強對其監管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同時,分清主辦單位,是政府籌辦的由政府注資補足差額,是人民銀行籌辦的,由人民銀行補足資不抵債額后,批準其歸并農村信用社,為其生存發展創造條件,在批準歸并前,允許農村信用社向城市信用社融資,以緩解其支付緊張狀況,防范、化解其支付風險。(人行株洲中支 譚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