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中,個人兼業代理人快速超常發展,而專業代理人卻因政策原因舉步維艱,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發展相對遲緩,與市場要求不相適應。保險中介資源的配置,出現了結構上的失衡,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有必要加快保險中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提高保險中介市場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保險中介制度的經濟價值功能。
一、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市場均衡狀態分析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尚處于發育初期,保險中介制度建設才剛剛開始,制度均衡遠未達到理想狀態,表現為:
首先,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迅猛,但保險中介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結構性失衡”。從中介模式上看,以代理人為主體,輔之以經紀人和公估人的模式遠未實現有機配合,市場經紀人及公估人的制度規則嚴重滯后,代理模式存在結構不合理問題。從中介制度建設上看,注重形式上模擬,忽視制度安排、制度實施機制上的合理性及完備性,使保險中介市場激勵機制浮于形式,約束機制乏力。同時,我國保險中介制度在不同地區之間拘于同一模式,沒有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保險業基礎作相應調整,未能實現保險中介資源地區結構上的合理配置。
其次,供給的保險中介制度對保險中介人行為的約束力低下,與中介制度需求失衡。行之有效的法規制度是制度約束力在供求方面均衡的標志。而在我國目前的保險中介市場上,中介行為不規范,缺乏有效監管機制,使得保險中介市場剛形成就成為“機會主義行為”的溫床,這無疑是制度失衡的表現。
實現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較高層次均衡狀態仍有較長的路要走,這也是我們加快建設及完善保險中介制度的重要原因。如何實現保險中介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結構調整,實現保險中介產業的快速增長,進而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從很大程度上講,取決于我國保險中介制度較高層次的市場均衡。保險中介市場是采用“粗放型”發展模式,還是“集約型”發展模式問題,已經納入了保險中介產業政策考慮范圍之中。當務之急,我們應借鑒并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均衡原理,加快建設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為我國保險業及保險中介產業迎接WTO帶來的挑戰,積極參與國際性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我國保險中介制度的市場功能分析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保險中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首先,經濟價值功能。一方面,保險中介制度通過建立公平的市場規則,有利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開發保險需求,發揮制度的經濟價值功能。另一方面,保險中介制度通過進行保險資源的配置,發揮經濟價值功能。保險中介制度的形成與建立,可有效地促進保險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及結構的合理調整,使保險公司致力于保險險種的開發、管理工作。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為保險公司進行展業宣傳,最大限度的開發保險需求。保險經紀人利用其專業技術,向投保人推薦服務質量上乘、經營穩健的保險公司,保護客戶利益,幫助投保人作出正確的購買選擇。保險公證人以真正的中立人身份出現,協調保險買賣雙方的矛盾,保護雙方的利益。這樣,保險市場的各類行為主體在各自的業務領域發揮作用,保險市場的各種資源得到高效的利用,并朝著“帕累托最優”方向改進。
目前,在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中,個人兼業代理人快速超常發展,而專業代理人卻因政策原因舉步維艱,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發展相對遲緩,與市場要求不相適應。保險中介資源的配置,出現了結構上的失衡,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有必要加快保險中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提高保險中介市場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保險中介制度的經濟價值功能。
其次,降低保險交易成本。保險中介制度有利于溝通保險信息,抑制保險中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體現了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這是因為,通過制定保險中介制度規則,保證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利用接觸面廣、信息來源快的優勢,成為保險人了解保險市場需求和標的危險狀況的重要渠道,保險人能夠通過保險代理人對市場信息進行整理分析,不斷完善各項條款和經營策略,適應市場變化的要求,節約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降低保險人的交易成本。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中介身份和專業技術幫助投保人作出正確的購買決策,以避免保險市場信息不靈給投保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降低了投保人的交易成本。通過保險公證人的業務活動,消除保險買賣雙方的矛盾,促進保險市場穩定發展。
其三,合作功能。保險中介制度推進保險業規范化發展,體現了制度的外部利益內部化及合作的功能。目前,我國保險業致力于集團化、規范化工作,保險中介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順應了這一發展趨勢。保險人將保險的展業、承保及部分保險理賠業務交給保險中介人經營,從而實現了專業化分工協作,有利于提高保險經營的規模效益。而保險業的規范化就需要建立一整套保險法規及保險輔助制度,保險公證人正是順應這一發展趨勢的產物。總之,保險中介制度的建立,保證了保險市場規范化、集團化發展,并確保保險市場的可持續性發展。
其四,激勵與約束功能。激勵與約束功能是指通過保險中介制度規則,激勵保險中介人不斷進行自我提升,并努力規范自我行為,約束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就保險中介制度而言,激勵機制相對完善,其激勵收益大于激勵成本。在代理、經紀以及公估活動中,當事人業務與其報酬之間有直接的聯系。
從實證角度分析,我國保險深度、保險密度的不斷提高與中介人的業務密切不可分,而中介活動大力展開與這一顯性激勵機制有直接關系。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激勵機制仍未深入到隱性激勵層次,仍無法從根本上減少保險中介人道德風險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