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峻嶺北京21日報道】 本報11月17日一版曾對車輛購置費改稅后是否會加重購車人的負擔作出過具體分析。那么,車輛購置費改稅后,購車人的負擔究竟是減輕了還是加重了?近日財政部稅政司有關部門官員的回答是:車輛購置費改稅后,購車人的基本負擔不會有什么變化。
但這位人士不能依據《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用數字確切描述費改稅后購車人的負擔變化情況。
根據日前剛剛公布的《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而相比之下,原來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辦法》規定,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費率為10%,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計稅價格(費基)只是車輛的銷售價格,也就是車價款。
計稅價格中的“價外費用”事實上是稅基的組成部分之一(另一項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在目前車購稅的稅率與原車購費的費率相同(同為10%)的情況下,“價外費用”成為決定購車人負擔的制約因素。
目前,“價外費用”已經成為購車人關注的焦點。《暫行條例》未對“價外費用”作明確界定。
財政部的這位官員稱,《暫行條例》自200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執行,所以,還得等上一段時間才會出臺暫行條例的相關解釋,當然也包括對“價外費用”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