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君 通訊員蘇杭) 婚紗攝影商戰打到了法院,“巴黎”婚紗攝影公司沒想到,因為一段廣告語,要賠償“米蘭春天”5000元。
米蘭春天婚紗影樓訴巴黎婚紗攝影公司不當廣告糾紛案一審審結,米蘭春天婚紗影樓勝訴。
米蘭春天影樓訴稱:被告自今年年初以來,在所發布的廣告中連續、多次自稱為“全國第一、營業面積N0.1、豪華N0.1、服務N0.1、攝影N0.1”以及“獨家贈送皇家旗艦16’加長型娘家冊”。被告的虛假廣告違反了廣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1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巴黎婚紗攝影公司辯稱:我公司在相關報刊上發布的廣告,內容真實,完全是行使企業正當的權利。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也不損害任何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利益,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被告作為主要從事營利性服務的經營者,為向消費者介紹其提供的婚紗攝影等項服務,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全國第一、營業面積NO.1、豪華NO.1、服務NO.1”的用語,將公司的服務質量、經營場所的豪華程度和營業面積描述為全國第一,其用語會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最佳、最高級的認識,使消費者對被告提供的婚紗攝影實際服務水平產生誤解,違反了廣告法的規定,被告的違法行為使其廣告用語在不適當的抬高自己的服務狀況的同時,客觀上貶低了其他同行業經營者的服務。其行為損害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巴黎”向“米蘭春天”賠償損失人民幣5000元。
宣判當日,雙方委托代理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此前,巴黎婚紗攝影公司曾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訴米蘭春天影樓構成對該公司的侵權,并要求賠償損失。法院判決巴黎婚紗攝影公司一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