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創業型企業來說,對于進入創業板的基本條件還存在著許多的疑問和誤區。大家最為關心的問題是企業進入創業板市場究竟需要哪些基本的條件。說到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清楚,目前創業板的發行上市規則還在征求意見之中,社會上流傳著多種的版本,有著不少的差錯與誤傳,在發行上市規則尚未最后確定之前,任何的說法都有可能有出入,但這里要向大家說明的是進入創業板的基本條件,是基本上得到確認的,這些基本條件主要包括:
1、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兩種途徑:(1)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或者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2)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原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依照《公司法》的第98條、第99條和第100條的規定,以變更方式組建股份有限公司。
2、資產、負債及營業收入方面
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8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不少于300萬元。
3、經營年限和營運記錄方面
企業提出發行申請時,應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4個月以上(1)同一管理層———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管理技層核心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在最近的24個月內未發生變化。
(2)主業突出、持續經營二年以上———公司取得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至申請發行股票時已滿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提出申請之前二十四個月內,是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主務,該種主營業務有實質性進展。原企業整體改制或有限公司依法更改的,經營時間可連續計算。
4、法人治理結構
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人數至少二名,并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5、股票上市流通的有關條件
A、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1)股本總額不低于二千萬元;(2)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二百人;(3)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4)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B、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票首次上市滿一年后方可流通,其中管理層股東應當向交易所承諾其持有的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兩年內不予出售。
需要指出的是,創業板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為做到市場的健康、穩定的發展,國家不可能一窩蜂讓眾多企業上市,首批能夠上市的企業確實是質地優良、具有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而不能夠上市的企業,并不能夠代表其成長性不好或技術含量不高,除宏觀政策調控外,有許多問題還取決于企業自身。(金斯達克張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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