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日訊 商品房銷售面積含“水分”令許多購房者望而卻步。日前,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對商品房銷售計算和公用建筑面積如何分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規定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提交預售商品房面積測量報告和分攤公用建筑部位的書面材料,其測量工作應由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承擔。根據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是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之和。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等于套內使用面積加套內墻體面積加陽臺建筑。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為: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