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個獨立董事實行“第三方監管”
本報訊記者吳延暉報道:“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否則不予實行認股期權計劃。”在昨天召開的廣東省上市公司規范發展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部負責人透露了即將出臺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關規定中這一重大內容。廣州證管辦主任劉興強表示,這一點對廣東的上市公司意義尤為重大。
廣東省目前已有51家上市公司(深圳除外),但仍有上市公司改制不徹底,未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一些公司與控股股東聯體運作,在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沒有明確分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象突出;一些公司則是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管理體制混亂,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危及公司及普通股東利益。
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公司的監督管理,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獨立董事指獨立于股東且不在公司內任職的董事,與公司不得有利益關系。根據內部的討論稿,第一大股東控股比例超過30%的上市公司,必須至少設立2名獨立董事;控股比例超過50%的,獨立董事應不少于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一般應是某行業、領域或專業方面的專家或高級專業人才。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認可簽字后作為交易生效的依據,其在公司董事會會議上發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決議中單獨列明。獨立董事有權直接向股東大會、證券監管部門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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