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紀委第四次會議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依據中央紀委《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結合證券監管系統的職責范圍和業務特點,現對證券監管系統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一、不準在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出任合伙人或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二、不準獨資或者合伙開辦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不準在上述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任職;
三、不準獨資或合伙開辦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不準在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的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中任職;
四、不準在由中國證監會授予證券期貨基金管理從業資格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任職。
五、證券監管系統全體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不許買賣股票。
六、違反本規定的要限期糾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拒不糾正的,以及本規定發布以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對領導干部本人要給予組織處理,并酌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七、本規定適用范圍:證監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機關部、室(局)正、副主任及相當職級干部,各證管辦、監管辦、特派辦正、副主任及相當職級干部,證券、期貨交易所的正、副總經理及相當職級干部適用本規定各條;證券監管系統的其他工作人員適用第五條、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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