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報道,“打折商品,不退不換”、“膠卷遺失或損壞,只賠同類膠卷”這類規定,從明年開始,上海人可以對其理直氣壯地說“不”了。
據報道,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從明年1月1日起,消費者有權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所制定的不合理的條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格式條款在消費領域是指經營者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涉及交易內容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顧客須知等可視為補充性或獨立的格式合同。《消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據了解,目前,我國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90%以上都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的;在房屋買賣、郵電通訊、旅游保險等行業中,這個比例達到100%。
格式條款提供方由于多種原由往往列入一些不公平的內容,消費者通常以為“有約在先”就應服從,而不敢懷疑這個“約”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另外,面對一些特殊的公用事業壟斷行業,消費者往往因“有冤無處伸”而失去“討價還價”的基本權利。
身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1、某洗衣店稱:衣物洗滌毀損,賠償額不超過洗滌費的10倍。
2、某彩擴店稱:如遇意外損壞或損失,只陪同類同量膠卷;如遇機械故障、電流中斷或水源問題,本公司有權將取件時間推后。
3、某移動通訊公司稱:交完話費后打印清單;因欠費等發生爭議而引起法律訴訟,指定法院受理。
4、某家具店稱:購買的現貨、樣品貨,非質量問題允許在當日內退貨,過期退貨者,五天內按違約處理,收取全貨款5%的違約金,并負擔運費。
5、某商店稱:打折商品、特價商品,不退不換。
6、某尋呼臺稱:用戶與本臺必須共同遵守本條例,否則公司有權隨時停止對該機服務。
7、某公交車稱:自備零錢,恕不找零。
8、某房產公司稱:訂房者若需中途退房,無權要求返還訂金。
9、某商場稱:離開商場發現商品短缺,商場概不負責。
10、某培訓中心稱:無論成績如何,中心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
11、某電信部門稱:安裝電話必須購買由電信部門銷售的話機。
12、某餐廳稱:最低消費××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