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產抵押應當登記?哪些房地產不得抵押登記?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對此重新作了詳細規定,廣州市政府1990年頒布的《廣州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這是記者今天上午獲悉的。
廣州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說,《條例》與原《辦法》相比,抵押登記的面廣了,在建的房屋原先不能抵押登記,現在可以了。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是,除了在建房屋和預售商品房必須向金融機構抵押外,其余抵押可向民間放開。關于集資房能否抵押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說,只要能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地產證的,都可以抵押。
《條例》規定下列房地產抵押應當登記: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房屋、抵押人預購的商品房、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鎮、村依法建設的企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等。
《條例》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登記:土地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無建筑物的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依法列入文物保護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被依法查封、監管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