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北京8月25日電 外經貿部今天發出2000年第7號公告,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別發出立案公告,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最終裁定存在傾銷,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最終裁定存在實質損害,而且認為傾銷給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7條的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批準,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8月25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原產于韓國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聚酯薄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為39206200)開始征收反傾銷稅,韓國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分別如下:
SKC公司(SKC CO.LTD.): 13%
曉星公司(HYOSUNG CORP.): 33%
可隆公司(KOLON INDUSTRIES INC.): 46%
世韓公司(SAEHAN INDUSTRIES INC.):33%
其它韓國公司: 46%
進口經營者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原產于韓國的聚酯薄膜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從價計征,其計征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經營者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12號公告向海關繳納的現金保證金,應按上述反傾銷稅率計征轉稅。對超出相應稅率的多征部分,有關單位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退還。對低于相應稅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