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財經7月26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將允許金融租賃業吸收外資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我國從1981年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到1999年底,共有15家租賃公司,資產總額182億元,累計租賃業務額1900億元,由于融資租賃業務具有投資大,周期長,資產流動性弱的特點,加上此前金融租賃公司沒有長期資金來源渠道,違規經營嚴重,部分公司資產質量較差,少數公司還出現了嚴重的支付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5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另有不低于5000萬美元的外匯資本金。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吸收外資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