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者為主的房改房小區能否由物業公司管理改為業主自營式管理目前,北京市的物業管理著重推行一種模式,即所有居住小區普遍由物業公司管理。這種管理模式的最大優勢是:可以對整個小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專業化程度比較高,管理效果相對要好一些。其主要弊端是:管理費用較高,很多中低收入居民承受不起。目前許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費收繳率較低,不少中低收入者反映,買了房改房以后,交不起物業管理費。這是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一個突出矛盾。
對于這部分業主,可打破北京市普遍推行物業公司管理一種模式的體制,引進我國臺灣地區普遍實行的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方式,實行物業公司管理與業主自營式管理兩種模式并用的物業管理新體制。
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的最大優勢是,業主基本不用花錢或者花很少的錢,也能對普通住宅樓房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并實現政府要求達到的管理目標,即對住宅樓房及其設施設備和住宅區的綠地、車輛實行集中統一的維修和管理,創建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
所謂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就是住宅小區(臺灣稱社區)的物業管理,既不由房地產開發公司、也不專門聘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而是由樓房業主自己負責。
業主自營式物業管理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從出租的房屋中收取管理費,所收的管理費在支付了人員費、設備費、衛生費,以及其他費用(如6年一度的樓面清洗費)等公共開支以后,一般還有節余,無需再向住戶收取費用,從而減少了業主的經濟負擔,也避免了不少常見的糾紛,保障了社區生活的安定和有序。
既然交了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應取消中、小修費
《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指出:實施物業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居住小區房屋及其設備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創造清潔優美、舒適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
為了實現物業管理的目標,物業產權人與使用人必須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有關費用。北京市現行的物業管理費不僅明顯偏高,而且有些收費項目的設立是不合理的。例如,一般住宅中的中修費和小修費(約占物業管理收費總額的55.6%),根本不應列為物業管理收費項目。其理由是:如果預收樓房及其設施的共用部位的維修費用,那么業主在購買住房時已經預交了樓房共用部位的維修基金,可以從該項基金中支付維修費用,不應再向業主另收費用;如果是預收各戶單元門以內的房屋及其設施的維修費用,那么該項費用應當由該戶主負擔,根本不應該向其他購房人收取費用。
如果能從現行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中取消樓房及其設施的中、小修費用,將大大減輕購房人的經濟負擔,排除物業管理收費的困難和阻力,更好地推進物業管理。何紹一方耀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