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丨局外人 作者:張曉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8月12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6月6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顧國明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顧國明出生于1967年9月,上海市人,在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多年:2002年6月至2015年8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一位接近工行上海分行人士當時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顧國明接受審查調查的消息非常突然,因為他下午還在參加了一個工行內部有關ETC的產品會。 據了解,顧國明案是駐工行紀檢監察組聯合地方紀委監委查處的工商銀行近年來涉案金額最大、最嚴重、最典型的腐敗案件之一。 2019年11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顧國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顧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隱匿財物、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他人為其高爾夫球會員卡充值,違規收受貴重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和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私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為關系人“量身定做”選拔任用方案;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此前,駐工行紀檢監察組組長王林在工行內部教育整改會議上談及顧國明案時表示,顧國明案件暴露出的信貸風險防范制度機制失效、關鍵崗位交流輪崗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都與制度有關。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通過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改,找準漏洞、補齊短板,健全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持續扎牢制度籠子。[詳情]
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 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微發布消息,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顧國明個人全部財產被沒收,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顧國明到案后有坦白情節,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法庭對顧國明做出從輕處罰。 [詳情]
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 備受關注的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受賄一案有了結果。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當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通報稱,經審理查明,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顧國明出生于1967年9月,上海市人。從1989年7月參加工作至2019年6月被免職,顧國明一直就職于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歷任國際業務部科員、資金科副科長、資金科科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上海巴黎國際銀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國際業務處代處長、處長,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 2019年6月,顧國明接受調查,并被免職;同年11月,上海市紀委監委宣布開除其黨籍公職。 根據當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發布的消息,顧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隱匿財物、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他人為其高爾夫球會員卡充值,違規收受貴重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和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私利等。 通報還稱,顧國明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崩塌,黨性修養缺失,毫無敬畏之心,人生觀嚴重扭曲,價值觀極度物化,把國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資源當做交易籌碼,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利用,甘于被“圍獵”,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知止,性質十分嚴重,影響十分惡劣,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利益,應予嚴肅處理。[詳情]
原標題:工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國明以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 工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國明受賄案一審開庭,曾主動供述受賄1.31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1世紀經濟報道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2021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周炎炎 )[詳情]
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京報快訊 據上海一中法院消息,2021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旁聽宣判。[詳情]
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丨局外人 作者:張曉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8月12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6月6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工商銀行上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顧國明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顧國明出生于1967年9月,上海市人,在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多年:2002年6月至2015年8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一位接近工行上海分行人士當時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顧國明接受審查調查的消息非常突然,因為他下午還在參加了一個工行內部有關ETC的產品會。 據了解,顧國明案是駐工行紀檢監察組聯合地方紀委監委查處的工商銀行近年來涉案金額最大、最嚴重、最典型的腐敗案件之一。 2019年11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顧國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顧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隱匿財物、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他人為其高爾夫球會員卡充值,違規收受貴重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和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私利;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為關系人“量身定做”選拔任用方案;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生活腐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此前,駐工行紀檢監察組組長王林在工行內部教育整改會議上談及顧國明案時表示,顧國明案件暴露出的信貸風險防范制度機制失效、關鍵崗位交流輪崗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都與制度有關。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通過一案一剖析、一案一整改,找準漏洞、補齊短板,健全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持續扎牢制度籠子。[詳情]
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 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微發布消息,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顧國明個人全部財產被沒收,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顧國明到案后有坦白情節,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法庭對顧國明做出從輕處罰。 [詳情]
原標題:受賄1.36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被判無期徒刑 備受關注的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受賄一案有了結果。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當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通報稱,經審理查明,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顧國明出生于1967年9月,上海市人。從1989年7月參加工作至2019年6月被免職,顧國明一直就職于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歷任國際業務部科員、資金科副科長、資金科科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上海巴黎國際銀行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國際業務處代處長、處長,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書記、行長。 2019年6月,顧國明接受調查,并被免職;同年11月,上海市紀委監委宣布開除其黨籍公職。 根據當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工商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發布的消息,顧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隱匿財物、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他人為其高爾夫球會員卡充值,違規收受貴重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和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私利等。 通報還稱,顧國明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崩塌,黨性修養缺失,毫無敬畏之心,人生觀嚴重扭曲,價值觀極度物化,把國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資源當做交易籌碼,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利用,甘于被“圍獵”,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知止,性質十分嚴重,影響十分惡劣,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利益,應予嚴肅處理。[詳情]
原標題:工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國明以受賄罪被判無期徒刑 工行原上海分行行長顧國明受賄案一審開庭,曾主動供述受賄1.31億余元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1世紀經濟報道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2021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周炎炎 )[詳情]
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新京報快訊 據上海一中法院消息,2021年8月12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后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36億余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后,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余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旁聽宣判。[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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