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下來看,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以及證券犯罪成本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從嚴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2月23日,證監會召開了龍年首場新聞發布會。在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出了投資者反映的一些案件處罰結果過輕問題,并就這一問題請問證監會如何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
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就這一問題作出了回應。從李明局長的回應來看,還是非常肯定監管部門近年來的執法的。李明局長稱,近年來,我們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我會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至于部分案件處罰結果過輕,李明局長將其歸結為目前還處于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證監會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著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后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也會越來越高。李明局長還表示,下一步,我們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不得不說,李明局長對這一問題的回應中規中矩。對于部分案件處罰過輕的問題,李明局長將原因歸結到了原《證券法》的身上。畢竟2005年的《證券法》有關60萬元的最高處罰,曾經是證券市場抹不去的記憶與痛楚。一些案件處罰過輕確實與原《證券法》的規定有關。
不過,如果將部分案件處罰過輕的問題完全歸結到原《證券法》的身上,似乎又與事實不符。畢竟有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之后,這已經不是原《證券法》管轄的范圍了。比如,不久前上交所對某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減持行為啟動公開譴責程序,這就有些讓人啼笑皆非了。但這件事情與原《證券法》并無關系。
所以在現實中,還是存在執法不嚴的問題。實際上,李明局長也提到下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的問題,這也意味著此前在加大執法力度的問題上還是存在著欠缺的。也正因為有欠缺,所以才有下一步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的必要。這其實也是解決部分案件處罰過輕問題的現實選擇。雖然進一步修改完善《證券法》、《刑法》,可以進一步提高違法犯罪的成本,但這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來完成。而就當下來看,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以及證券犯罪成本的最有效途徑就是從嚴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具體說來,就是要做到這樣三點。
一是違法必究。只要涉及到違法違規甚至犯罪行為,就必須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這種追責,不僅包括行政追責,也包括刑事追責,甚至還包括對投資者賠償的民事責任。只要有違法違規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就必須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而不能讓違法違規、違法犯罪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在這個問題上,不能釣魚執法,或者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二是對于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從嚴查處,嚴厲打擊。畢竟凈化股票市場投資環境,是擺在中國股市面前的一項嚴峻使命,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證券犯罪行為都涉及到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對于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都要嚴厲打擊。所以在查處相關案件的時候,都需要從重查處。能頂格處罰的決不從輕處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到賠償投資者損失的,必須賠償投資者損失。通過全面追責,讓當事人后悔違法犯罪,讓后來者不敢違法犯罪。
三是在涉及到賠償投資者損失時,要更多采取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方式來保護投資者利益。畢竟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最能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項制度,它能讓最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從中受益。而且特別代表人訴訟最終帶來的巨額賠付也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一次嚴厲懲罰。所以不論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還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在涉及到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維權時都需要更多地采取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方式。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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