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日前,證監會機構部下發最新一期《機構監管情況通報》,通報了對8家券商開展投行內控及廉潔從業現場檢查、處罰的情況。從通報的內容看,券商投行在執業過程中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特別是有券商因違規被暫停保薦與公司債承銷業務三個月的處罰,也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個人以為,券商投行責任重大,對于違規者,理應嚴刑峻法伺候。
《通報》顯示,有的投行質控內核與業務部門人員交叉混同,對撤回后再次申請上市項目的重點問題關注不足。另有投行薪酬遞延支付比例較低,存在預發業績激勵且在項目撤否后未予追回,過度激勵問題突出;績效獎金與項目收入直接掛鉤,設有專門的業務承攬績效獎金等。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對8家券商投行檢查時發現的問題,如果有更多的券商投行接受調查,或有更多的問題被曝光。
遭遇暫停保薦與公司債承銷業務三個月處罰的萬和證券也是8家券商之一。監管部門的檢查表明,萬和證券也存在多方面的問題。比如在多個項目中盡職調查明顯不充分,相關人員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此外,該券商還存在薪酬考核不合理且存在預發業績激勵等過度激勵行為。因此,8家券商中,萬和證券遭遇重罰,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
據統計,注冊制開展試點以來,監管部門針對投行業務違規問題共采取行政監管措施333項,涉及162家次機構和361名責任人員,5家機構、54名人員被采取暫不受理文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處罰。相對于這些處罰,萬和證券的處罰明顯要重得多。
在注冊制實施過程中,券商投行扮演著“看門人”的角色。由于注冊制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為核心,如何讓一個“透明”的發行人呈現在市場面前,除了發行人自身的因素外,券商投行的盡職調查尤為重要。如果盡職調查不充分,或存在遺漏等問題,那么一家“問題”企業就有可能蒙混過關,這顯然是市場不能接受的。
事實上,滬深股市此前出現多家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券商投行的盡職調查不充分難辭其咎。這其中,既可能存在未勤勉盡責的問題,也可能存在職業勝任能力不足的問題,并最終導致發行人的相關問題未發現而“成功”上市。
券商投行中,被監管部門處以暫停保薦與公司債承銷業務三個月處罰的,萬和證券并非首家。當年,作為萬福生科等公司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也曾受到過同樣的處罰。受此影響,平安證券的投行業務也沒有再現此前的榮光。
券商投行遭遇暫停保薦與公司債承銷業務的處罰,將會產生一系列的連鎖反應。一方面,處罰期間內,該券商將不能承接IPO與公司債發行的相關業務;另一方面,手中的項目也會受到波及。此外,由于被課以重罰,不排除會有發行人對這樣的券商投行敬而遠之。
萬和證券受到如此重罰,當然是其“自找”的結果,但從IPO的角度甚至注冊制全面鋪開的角度,如此處罰亦是應有之義。近期,IPO再次受到市場的關注,像浙江國祥這樣的企業也能通過審核,甚至能夠啟動發行程序,與保薦機構盡職調查不到位是分不開的。浙江國祥所產生負面影響,也對市場信心造成較大打擊。上證指數再破3000點,不能說與之沒有任何關系。
新股IPO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以及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等,都與之密切相關,這就要求保薦機構執業時勤勉盡責,不放過任何哪怕是細小的問題。與此同時,保薦機構及保代還須提高職業勝任能力,為其執業過程提供“保駕護航”。
個人以為,對于保薦機構執業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特別是未勤勉盡責,或盡職調查不到位并導致造假上市、欺詐發行成為事實的,不應再一“罰”了之。必要的時候,應撤銷某些機構的從業資格,如此處罰才具有震懾力,也能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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