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和
當人類社會進入了信息時代,特別是計算科技和網絡經濟的發(fā)展,數據,漸漸突破了單純的“技術”屬性,具有了“經濟”和“社會”屬性。隨著數字經濟時代的到來,這種屬性被不斷顯性、強化和突出,使數據成為了重要的“生產資料”,成為了社會和經濟的“基礎要素”。在2020年頒布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就明確將“數據”列為五大要素之一,并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
與此同時,近年來,在數字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由于絕大多數民眾缺乏對數據價值和數據安全的基本常識,給了無良的商業(yè)模式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蠅頭小利”,包括“自動”和“綁定”等手段,誘使民眾“自愿”將自己的個人信息無條件地提供給這些企業(yè),導致了數據,特別是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社會性失序情況日益突出,不僅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形成了威脅和挑戰(zhàn),更給數字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帶來巨大隱患和不利影響。
保險屬于典型的數字經濟范疇,不僅是因為大數法則是保險經營的基礎,更因為保險的本質屬于風險認知,而認知科學的本質屬于計算科學。因此,現代計算科學的發(fā)展將從根本上改變保險,不僅是經營模式,更可能是存在方式,也因此,保險,需要更關注數字經濟,特別是基于大數據的計算科學的發(fā)展。同時,《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頒布與實施,將開啟新數字時代,依法用數將成為這個時代的重要特征,為此,保險業(yè)需要對數據、數據權和數權保護,特別是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和理解,不僅要做到數據利用的“于法有據”和“于理有度”,更要認識并強化保險行業(yè)的“數商”培育,全面提升保險行業(yè)新數字經濟時代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一、認識“數權”及其保護的特殊性
在數字經濟發(fā)展過程中,始終面臨著個人信息的利用與保護矛盾和問題,而個人的“數權”與“確權”無疑是基礎、前提和關鍵。
所謂“數權”,就是公民依法對個人信息擁有的各種權利。按照民法典1034條的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與公民的其他權利不同,“數權”具有其顯著特征,首先,從“客體”看,數據不屬于民法意義上的“物”,它既不是物理上的“實體物”,也不是知識產權范疇的“無形物”,數據是一種獨立和特殊的客體存在。其次,從“類型”看,數據既不屬于“人格權”,也有別于一般“財產權”,但個人信息將對人格權可能產生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同時,“數據價值”已經成為社會的普遍共識,其“價值屬性”也是肯定的。第三,從“屬性”看,“個人信息”既有個體的權利屬性,同時,也具有社會的公共利益屬性,因此,不能一概而論。第四,從“權能”看,與財產權的“一物一權”不同,數權可以是“一數多權”,更重要的是:數權的本質是共享權,數據因共享而有價值。
所謂“確權”就是要明確“個人信息”的權利內涵和主體,并通過法律予以保護。但“個人信息”作為一種數字形態(tài),與傳統(tǒng)的個人權利不同,具有顯著的特征,特別是“個人信息”的范圍、價值和利用等,使得數字經濟時代的法制建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因此,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更多是采用“相對保護”的模式,即通過明確個人信息的處理“規(guī)則”的方式,實現對個人數權的確認和保護。
從《民法典》看,是從隱私權保護的視角出發(fā),明確“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明確“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從《個人信息保護法》看,明確“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均屬于“個人信息的處理”,同時,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采用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誠信原則,不得通過欺詐、誤導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此外,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均對“個人信息處理者”進行了明確,通過對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責任與義務的規(guī)定,落實對個人信息權益人的保護。
二、“于法有據”是前提、基礎和保證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制經濟,數字經濟也一樣。從我國數字經濟發(fā)展初期的情況看,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制的相對滯后,導致數字經濟發(fā)展的失序、粗放,乃至野蠻等問題,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成為了最為突出的問題。因此,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個人信息保護法》,乃至《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均將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放到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希望通過立法的方式,正本清源地確立公民的“數權”,并切實地加以保護,同時,通過強有力的保護,為數字經濟的發(fā)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對此,保險業(yè)要有充分和清醒的認識,力求在認真學習和領會的基礎上,解決并落實“于法有據”問題。
首先,要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提高對“數權”的認識和重視,要認識到數據是保險業(yè)基礎和依靠,數據利用是保險經營的核心和關鍵,但“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離開了對數據的保護,數據的利用就沒有了基礎和保證,因此,要建立“先保護,后利用”的經營理念,這種保護不僅有依法合規(guī)的要求,更有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邏輯。
其次,要充分理解“原則”和“規(guī)則”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基本要求,更是保險經營的基本準則和行為規(guī)范。《民法典》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同時,明確了“知情并同意”和“公開和透明”原則,強調“必要性”及“目的一致性”原則。同時,明確了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和限制權。
第三,要明確保險機構屬于“信息處理者”的基本定位,清晰相應的責任、義務和權利。既然“信息處理”是維護“數權”的主要矛盾,那么,“信息處理者”就是問題的關鍵。保險機構應在充分學習的基礎上,深刻領會相關法律對“信息處理者”的具體要求及其理由。如“誰處理,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目的是將責任明確并落實到人,有利于問責和追責。
第四,要理解完善數字法治,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數據,創(chuàng)造價值,福祉社會,保險是實現的重要手段,因此,保護數權,規(guī)范處理行為和活動,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也包括促進保險更好地發(fā)展。
三、“于理有度”是科學、智慧和覺悟
回顧保險的發(fā)展歷史,不難發(fā)現“數據”,既是行業(yè)存在的基礎,也是行業(yè)發(fā)展的瓶頸。從靜態(tài)的視角看,保險數據面臨三大挑戰(zhàn),即量的不足,質的有限和時的滯后,導致保險經營的科學性面臨根本質疑。從動態(tài)的視角看,保險數據面臨最大的挑戰(zhàn)是“時過境遷”,即由于數據環(huán)境的變化,導致歷史數據的“歸因”與未來風險之間缺乏嚴謹的相關性。于是,客觀講,現代保險業(yè)面臨著越來越嚴峻的挑戰(zhàn)。
大數據技術和計算科學的發(fā)展,特別是數字時代的到來,給保險業(yè)的經營與管理營造了全新的條件和環(huán)境,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開啟了保險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新時代。這個時代的最大特征是從“數據”的相對匱乏時代,進入了“數據”富足和豐沛時代,使保險獲得一種“如魚得水”的新生感。于是,在“KYC理念”的引領下,保險業(yè)的經營管理進入了基于大數據的精細化和個性化時代,“一人一價”成為了一種時尚的廣告語,甚至成為了科學經營和先進管理的“代名詞”,而這種狀況面臨的越走越遠的趨勢。
與所有的科技進步一樣,大數據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同時,中國人講“過猶不及”,對技術的利用,特別是保險對大數據技術的利用,也面臨著“適可而止”的問題。從正面看,大數據給保險的精準定價提供了更好的條件,同時,對于風險的深入和細致分析,為改善風險,減少損失創(chuàng)造的可能。近年來,我國保險業(yè)在全面融入社會治理,提升客戶價值的過程中,探索發(fā)展了“保險+管理”模式,如利用健康大數據,引導和幫助客戶改善生活習慣,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在這個過程中,大數據是基礎和保證。從反面看,保險存在的基本邏輯是互助,即是基于“冗余管理”的風險分散與損失互助,如果簡單地強調個體保費與風險的完全匹配,那么,就將背離保險的初衷和基礎,因此,從保險存在和發(fā)展的道理看,保險對“數據”的利用應當有度。
基于大數據的“客戶畫像”已成為保險經營,特別是精準營銷的重要工具,但“客戶畫像”始終面臨著客戶隱私保護的問題。在開展基于“客戶畫像”的營銷過程中,保險機構往往將“比客戶更了解客戶”作為一種技術優(yōu)勢的標簽,但我們是否問過客戶:他們愿意并接受這種“了解”嗎?所以,在發(fā)展數字科技能力的過程中,一定要學會換位思考,設身處境地把握“度”,既是一種能力,更是智慧與覺悟。
四、“數商”將成為保險核心能力與文化
在數字時代,與智商和情商一樣,“數商”將成為現代人以及現代社會的重要能力,保險行業(yè)尤其需要培育具有行業(yè)特色的“數商”,還包括與之相適應的能力。所謂“數商”是建立在對數字、數字經濟、數字社會和數字時代更深刻理解的認識、覺悟與智慧,以及相應的理念與能力。
作為“數商”的基礎是對個體“數權”的認識、理解與尊重,這是基于人權的理解,基于人性的尊重。在數字化社會和社會數字化時代,人,也面臨數字化問題,“數據人”將成為人的一種主要存在形態(tài),“數權法”將成為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樹立個人數權神圣是“數商”的基石,理解并踐行“先保護,后利用”是最大的智慧。
人我關系是“數商”的重要基礎,一方面要理解數據的“利他性”特征,另一方面要認識共享是數據的本質特征,因此,數字經濟的靈魂是基于數據保護的共享,共享是實現數據價值的前提、手段和途徑。數據保護需要建章立制,也需要安全技術,更需要“數商”。
依法有度是“數商”的重要內涵,也是保險開展數字活動的基本準繩。保險業(yè)需要進一步強化“數權”意識,強化依法用數觀念,并將其融入經營管理,特別是客戶的個人信息保護過程中。同時,保險業(yè)要進一步強化合理、適度和最小的理念,要避免簡單和盲目的“求全責備”,要全面導入“數據績效”的概念,實現數字經濟時代的高質量發(fā)展。
“數商”的培育固然重要,但與之相適應的能力也很重要,否則,就可能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尷尬,其中,需求導向的數據處理能力是核心,同時,基于“數據脫敏”的經營管理能力也很重要。此外,數據安全技術和能力不僅是底層基礎,更是經營管理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核心能力。
保險的數據文化是“數商”的重要內涵,其核心是數據利用過程中的“底線思維”,作為數字經濟的典型行業(yè),保險在數據利用的過程中,容易陷入“竭盡所能”的誤區(qū),但殊不知,在很多情況下,對數的利用,不僅是能不能,更有該不該的問題,關鍵是如何理解和處理行業(yè)與客戶,行業(yè)與社會的關系,保險“數商”和數字文化的靈魂是“先人后己”,是“成人達己”,這是新數字時代保險應有的認識、理解與覺悟。
(本文作者介紹:保險學者,中國人保財險執(zhí)行副總裁。)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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