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管清友、許博男、孫航
氣候問題是21世紀人類面對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世界各國為應對全球氣候危機,紛紛主動將“碳達峰”、“碳中和”提上日程。中國領導人于2020年向全世界就“碳達峰”、“碳中和”做出了莊嚴承諾,各地各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落實兩大目標。由此,組建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利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產業向低能耗、低排放轉型也成為應有之義。基于多年、多地區的碳排放交易試點經驗,如今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所呼之欲出。本文將從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歷史沿革、建設現狀與即將上線的全國交易所展望三方面,全面剖析中國式碳排放交易體系。
中國碳交易發展沿革:從CDM到CEAs、CCERs
1、高碳排引發氣候危機,“碳達峰”、“碳中和”計劃迫在眉睫
(1)溫室氣體過度排放,導致全球氣候問題泛濫
工業革命以來,由于世界各國工業的快速發展,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明顯增加。過高的溫室氣體排放為地球帶來了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氣候問題頻發。根據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測量數據,全球年平均氣溫相較于半個世紀前,增長已經超過1攝氏度。如今相關科學研究也已經證實,全球氣溫上升與溫室氣體排放有密切關系。其中,二氧化碳占溫室氣體排放的84%,是解決氣候問題的重中之重,近半個世紀以來,全球二氧化碳平均濃度從250ppm上升到400ppm左右。
(2)各國均已將“碳達峰”、“碳中和”提上日程
“碳達峰”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轉降的歷史拐點,“碳中和”是實現二氧化碳“凈零排放”。碳達峰與碳中和緊密相連,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和前提,達峰時間的早晚和峰值的高低直接影響碳中和實現的時長和實現的難度。后者是對前者的緊約束,要求達峰行動方案必須要在實現碳中和的引領下制定。碳中和與碳達峰時間點則代表了一國減排的時間點與決心,也將間接反映該國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整體路徑。
如今世界各國正在積極響應碳達峰、碳中和號召,全球已經有54個國家的碳排放實現達峰,各國碳中和也均已提上日程。根據OCED數據,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以前碳排放達峰國家的數量分別為18、31、50和54個。2020年,排名前十五位的碳排放國家中,美國、俄羅斯、日本、巴西、印度尼西亞、德國、加拿大、韓國、英國和法國已經實現碳排放達峰。中國、馬紹爾群島、墨西哥、新加坡等國家承諾在2030年以前實現達峰。
中國“30·60”目標確認,時間緊、任務重。2021年兩會“碳中和”、“碳達峰”上升成為國家重要戰略,我國要力爭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達到峰值,力爭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而如今中國已經是碳排放第一大國,且已經連續13年成為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根據bp公司數據,2019年中國共計排放二氧化碳98.3億噸,超過了排名第二的美國(50億噸)和第三的歐盟(33.3億噸)排放量之和,占據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28%。
我國承諾到2030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65%以上。根據測算,我國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約為120億噸,僅有約20%空間。如果自2010年起算,我國到2030年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120億噸年均增速僅為2%左右。對中國來說,“碳中和”、“碳達峰”的“30·60”目標時間緊,任務重,必須要技術政策多管齊下,多種機制相互配合,才能完成這一艱巨的戰略目標。
2、《京都議定書》簽訂之后,各類減碳機制應運而生
在氣候與減排壓力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應運而生。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各大國際組織都為全球變暖表達了憂慮,并采取了具體行動,各國齊心減排,達成了多項協議致力于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解決如今嚴峻的氣候問題。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旨在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維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為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確定了一個基本框架,并明確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CBDR)”等基本原則,即對溫室氣體排放負有主要歷史和現實責任的工業化發達國家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等支持。這一公約拉開了全球減少碳排放的序幕。
1997年,著名的《京都議定書》達成,開啟了全球各類減少碳排放機制的爆發式發展元年。《京都議定書》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第三次會議制定,其目標為“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維持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進而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京都議定書》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間開放簽字,共有84國簽署,條約于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個國家簽字參與。此后,全球各類減少碳排放機制相繼出現,開啟了碳交易的先河。
《京都議定書》中提及三大靈活減排機制——即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JI)和國際排放貿易(IET)。
清潔發展機制(CDM):意在促進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出自于《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這一機制規定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支援發展中國家的減排事業,在發展中國家落地減排項目。發展中國家獲取了資金與技術,而發達國家可以通過這些項目的減排效果獲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經核證的減排量(CER)則可以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抵消等量的碳排放量。
聯合履行機制(JI):意在推動發達國家內部的合作,來自于《京都議定書》第六條。和清潔發展機制(CDM)類似,只不過參與主體從“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換成了“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其中一方發達國家在另一方發達國家落地節能減排項目,東道主方得到了資金與技術,出資方得到“減排單位”(ERU)。“減排單位”(ERU)和“經核證的減排量”(CER)性質一樣,僅叫法不同,出資方也可抵消等量的碳排放量。
國際排放貿易(IET):允許發達國家之間相互轉讓部分“允許排放量”,來自于《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即指一個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標,可以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并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JI)和國際排放貿易(IET)三大機制有機結合,全球實現了不同機制下的減排工作:即發達國家通過國際排放貿易(IET)約束倒逼自身產業結構調整減排,或通過聯合履行機制(JI)在本國設立清潔項目實現減排;發展中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在本國設立清潔項目實現減排。而中國則主要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參與到國際碳交易市場中。
3、從CDM到區域試點再到全國市場,中國的碳交易市場不斷完善
根據各方研究結果匯總,通常可以將我國碳交易的發展歷程分為三大階段,分別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主導階段(2011年前)、區域性碳交易市場主導階段(2011年-2021年)、全國性碳市場主導階段(2021年后)。
(1)第一階段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主導階段,即2011年前
世界上第一個CDM項目于2004年11月注冊成功,此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CDM市場的快速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同時隨著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等需求市場的不斷發展,CDM項目規模亦日益壯大。2004年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聯合簽署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實施,北京安定填埋場填埋氣收集利用項目向國家發改委報審后拿到了001號的CDM批準證書,成為我國政府批準的第一個CDM項目,標志著我國進入了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與世界碳交易市場進行互動的發展階段。
截至CDM項目市場停滯前(即2012年前),我國共批準CDM項目5074個。
其中,CDM 項目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為主,獲批項目共計3733個,占總項目數比例高達73.57%。目前我國CDM涉及項目共包含9大類——節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垃圾焚燒發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N2O 分解消除、造林和再造林、燃料替代、HFC-23分解、其他類型。根據UNFCCC官網提供的數據,從項目類型看,我國已經獲得批準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共計3733個,節能和提高能效項目共計632個,甲烷回收利用項目共計476個,占據了我國CDM項目的主導地位。
從地理分布來看,CDM 項目多集中于四川省、云南省、內蒙古自治區等地區。根據UNFCCC官網提供的數據,從項目地理位置分布來看,四川省共有獲批項目565個、云南省共有獲批項目483個、內蒙古自治區共有獲批項目381個、甘肅共有獲批項目269、河北省共有獲批項目258個、山東省249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1個、湖南省200個、山西省187個、貴州省175個,位列前十。
從實際減排效果來看,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共計實現減排量(估算年減排量)達7.8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UNFCCC將各大CDM項目進行了年減排量預估,并將各類溫室氣體的減排轉化為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量單位。其中受CDM設立項目影響,四川、內蒙等地效果較為明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節能和提高能效行業減排效果明顯。根據UNFCCC官網統計資料,我國通過CDM項目減排效果最為明顯的前十大地區分別為四川省(0.8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山西省(0.56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內蒙古自治區(0.5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云南省(0.50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江蘇省(0.4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浙江省(0.4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山東省(0.43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遼寧省(0.34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甘肅省(0.3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河北省(0.3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通過CDM項目減排效果最為明顯的前三大項目類型分別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4.5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節能和提高能效(0.9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甲烷回收利用(0.8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2)第二階段為區域性碳交易市場主導階段,即從2011年至2021年
由于全球經濟蕭條、市場與環境成本矛盾突出、后京都時代減排責任未能落實、以及各國內部政策加強等多種原因,CDM市場持續萎縮,目前已幾乎停滯。
在此背景下,我國開始著手在碳交易上另辟蹊徑。2011年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并表示我國將開展低碳發展的試驗試點,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緊隨其后,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
從總成交額來看,各地交易所均發展運作良好,廣東交易所、湖北交易所整體規模較大。根據各大交易所官方網站提供的數據,截至2021年7月初,廣東碳排放權交易所累計成交額達33.02億元,位列七大交易所之首。湖北碳排放權交易所與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累計成交額達17.02億與11.799億元,位列第二與第三。與此同時,北京交易所累計成交額為9.04億元,上海交易所為5.18億元,天津交易所為4.08億元,重慶交易所為0.42億元,依次遞減。
從涉及行業來看,上海交易所納入行業范圍較為寬泛。上海碳排放配額交易所共納入鋼鐵、石化、化工、電力、有色、建材、紡織、造紙、橡膠、化纖、航空、機場、港口、鐵路、商業等多個行業,納入企業數量較多,涉及行業最為廣泛。
從交易種類來看,多數交易所僅涉及二氧化碳交易。但重慶交易所較為特別,共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多種氣體的交易,形式較為獨特。
在七大碳交易試點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時,各市場價格不統一、交易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逐漸暴露,且愈發嚴重。這也使得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出現成為應有之義。
(3)第三階段為全國性碳市場主導階段,即2021年后
2021年下半年,全國碳市場時代即將開啟。2021年初,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了規定,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正式拉開了我國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序幕。根據2021年7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例行吹風會表態,生態環境部首先將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并已印發了配套的配額分配方案和2225家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全國交易所上線在即。
我國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采用“雙城”模式,即上海環交所負責交易系統建設,湖北武漢負責登記結算系統建設。交易標的目前主要由碳排放配額(CEA)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組成。其中上海環交所已經出臺了《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規定了碳排放配額(CEA)的相關交易規定,而對于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還沒有出臺關于其在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全部交易細則,具體機制將伴隨碳排放權交易暫行條例的出臺而明確。
中國碳交易發展現狀:區域試點初具規模,全國交易市場開啟在即
1、整體情況:CEA與CCER兩大市場雙軌并行
(1)交易體系:全國市場將以配額市場(CEA)為主導
從整體機制來看,我國碳市場涉及強制性的配額(CEA)交易市場和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兩大市場。其中,強制性的配額(CEA)市場為主導市場,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為輔,二者相輔相成。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配額市場(強制交易市場)和CCER市場(自愿交易市場)能夠通過抵消機制產生聯動。具體來說,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
其中配額市場是指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企業,國家每年將根據其碳排放情況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額二氧化碳排放權(CEAs,即碳排放配額),碳配額可以在這些企業中進行交易。若企業最終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少于國家給予其的碳排放配額,則盈余的碳排放配額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若企業最終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多于國家給予其的碳排放配額,則短缺的二氧化碳配額則必須要從全國性碳交易市場中進行購買。因此在高排放企業中碳排放權作為商品可以在之間進行流通,通過市場化手段完成碳排放權的合理分配。
但若僅有強制性的配額(CEA)市場,則只能鞭策高排放企業減排,并沒有對低排放企業進行“獎勵”,CCER市場可作為對低碳企業的補充獎勵而設立。僅有強制性的配額(CEA)市場并不能激起節能減排行業企業減少碳排放的主觀能動性。而自愿減排交易(CCER)市場上和強制性的配額(CEA)市場略有不同。具有低碳屬性的企業可以向相關部門遞交自愿減排交易申請,將公司內部項目申報為CCER項目。一旦成功申請下CCER項目,則可以獲得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s)。核證減排量(CCERs)可以用于抵消其不超過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今我國七大市場中換算方式均為1單位核證減排量(CCERs)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2)交易細則:限制漲跌幅10%,與A股同時進行
交易場所——上海、武漢“雙城制”。根據今年1月11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接受采訪時透露的信息,我國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會采用“雙城”模式,即上海負責交易系統建設,湖北武漢負責登記結算系統建設。根據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成立前,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承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賬戶開立和運行維護等具體工作。
覆蓋行業——初期僅覆蓋電力行業,后期將會擴容。根據上海環交所發布的《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范圍將由生態環境部擬訂。2021年7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碳市場建設方案,在市場運行初期只在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間開展配額現貨交易。但未來全國性碳市場將會以電力行業作為突破口,按照“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來納入其他行業。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國內民用航空等行業將被逐步加入當前全國碳交易體系中。
參與主體——高碳排放的兩千家“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企業。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已經對本次納入全國性碳排放交易主體的企業(主要是CEA交易)給出大致范圍:即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且初期僅覆蓋電力行業。國家每年將根據其碳排放情況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額二氧化碳排放權(CEAs,即碳排放配額),碳配額可以在這些企業中進行交易。
交易模式——可以進行大宗交易。碳排放配額(CEAs)的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等多種方式。協議轉讓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和大宗協議交易。在掛牌協議交易方面,單筆買賣最大申報數量應當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開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第一筆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開盤價。收盤價為當日掛牌協議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掛牌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0%之間確定。對于大宗協議交易,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小于1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大宗協議交易的成交價格在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30%之間確定。
交易時間——與A股基本相同。根據上海環交所發布的《關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事項的公告》,全國碳交易市場交易時間與A股基本相同。除法定節假日及交易機構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掛牌協議方式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協議方式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
2、碳排放配額(CEA)市場:各地區試點已初具規模,價格分化嚴重
碳排放配額(CEA)市場是指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企業,國家每年將根據其碳排放情況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額二氧化碳排放權(CEAs,即碳排放配額),或者可以自行購買一定配額。碳配額可以在這些企業中進行交易。鑒于當前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尚未正式揭牌,我們通過各地試點市場來對碳排放配額(CEA)市場做簡要觀察,并對未來全國性碳市場進行展望。
(1)分配方式:以免費配額為主,將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碳交易的核心就是碳排放配額(CEA)。各大“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企業在領取自己的碳排放配額(CEAs)后方可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碳排放交易——即低排放企業可以出售配額,高排放企業必須要買入配額。根據七大碳交易試點交易所與歐盟交易系統的經驗,碳配額的一級市場(即第一次發放碳配額,分配后的碳配額放在各大交易所進行交易稱為二級市場)可以分為有償分配與無償分配。
其中有償分配相對易于理解,即高排放企業從管理部門直接購買碳配額。其中碳配額的定價方式可以分為管理部門直接定價或者拍賣定價,是一種市場化的碳配額分配模式。
而免費配額即為管理部門直接向高排放企業發放碳排放配額,其分配方式將視不同企業情況而定,常見的配額定量方法有歷史法(也稱為祖父法)與基準法。歷史法(也稱祖父法)是依據企業的歷史排放量(計算時所采用的數據基準為近幾年的平均值) 進行分配的方式,所獲得的配額量等于歷史平均碳排放量與年度下降系數的乘積,再與工藝流程配額等量做和之后計算得到。該方法的優點是理論上易行,對數據要求量相對要小,且計算方法也相對簡單,而缺點則是對早采取減排行動的企業來說較為不公平。基準線法則是以碳排放強度行業基準值,即某行業的代表某一生產水平的單位活動水平碳排放量,來作為碳交易中的配額初始分配參考指標,即基準線。該方法采用的行業碳排放強度基準值,與“企業的活動水平”的乘積來決定企業所能獲得的免費配額數。該方法相對公平,但計算較為復雜。
全國碳交易市場初期將采取基準法進行碳排放權分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碳市場建設方案,在市場運行初期,只在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間開展配額現貨交易。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碳排放強度管理制度,碳排放分配將以免費配額為主,首批配額分配采用了基準法對全國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核發配額。同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也表明將會在合適的時機引入有償配額,但有償配額的定價方式仍然未知。目前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預分配額已完成下發,預計最終核定配額和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均將超過40億噸。
(2)交易規模:七大交易所累計成交3.51億噸當量,其中廣交所規模最大
根據七大碳排放權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按累計成交量計算,七大交易所累計成交3.51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廣東、湖北、深圳交易規模位列三甲。截止到2021年7月初,當前深圳碳排放權(SZA)交易所、上海碳排放權配額(SHEA)交易所、北京碳排放權(BEA)交易所、廣東碳排放權配額(GDEA)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權(TJEA)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HBEA):交易所、重慶碳排放權(CQEA)交易所累計成交量分別為0.4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0.1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0.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1.6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0.1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0.7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0.0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按成交金額計算,七大交易所累計交易金額達80.57億元人民幣,廣東、湖北、深圳交易規模仍位列前三。截止到2021年7月初,當前深圳碳排放權(SZA)交易所、上海碳排放權配額(SHEA)交易所、北京碳排放權(BEA)交易所、廣東碳排放權配額(GDEA)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權(TJEA)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HBEA):交易所、重慶碳排放權(CQEA)交易所累計成交金額分別達11.80億元、5.18億元、9.04億元、33.02億元、4.08億元、17.02億元、0.42億元。
(3)價格情況:市場尚未形成聯動,各地價格差異極大
當前七大碳交易市場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成交均價有較大差異,碳價最貴的北京交易所與碳價最便宜的深圳交易所,二者單位碳排放權價格相差超三倍。根據七大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數據,截止到2021年7月5日,成交價格由高到低排序結果為:北京碳排放權(BEA)成交均價為50.30元/噸、廣東碳排放權配額(GDEA) 成交均價為43.44元/噸、上海碳排放權配額(SHEA)均價39.00元/噸、重慶碳排放權(CQEA) 均價32.67元/噸、湖北碳排放權(HBEA) 均價31.81元/噸、天津碳排放權(TJEA) 均價29.86元/噸、深圳碳排放權(SZA) 均價13.34元/噸。碳價最貴的北京交易所與碳價最便宜的深圳交易所,二者單位碳排放價格相差三倍以上。
由于各大市場尚未形成聯動,導致單位碳排放價格不統一的現象頻頻發生。針對當前各地碳排放價格不統一現象,我們認為這主要原因在于七大交易所之間尚未形成有機聯動,并且各大交易所涵蓋的交易主體不同,各個交易所之間碳排放配額供給需求均有較大差別,導致了各地對于碳排放配額的估值產生了差異。
3、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增量暫停申請,但存量仍可交易
自愿減排碳信用交易市場(即CCER市場)指部分對低碳、環保有正向貢獻的企業可以將其正在經營的節能減排環保項目申請報備,一旦報備通過,相關部門通過考察該公司對于減排實際效果的貢獻,給予其對應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該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可以販賣給高碳排放的企業,用于抵消不足的碳排放配額(CEAs)。
由于CDM項目發展受阻,加之CEAs市場并未對低碳環保類企業做出正向激勵,因此2012年開始我國開始建立國內的自愿減排碳信用交易市場(即CCER市場),其交易標的即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2015年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上線,CCER進入交易階段。2017年,CCER項目備案暫停,存量CCER仍在各大試點交易。鑒于當前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尚未正式揭牌,我們可以通過各地試點市場來對碳排放配額(CEA)市場與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做初步觀察。
(1)獲取方式:環保減排類企業自行申報,如今已經暫行受理
自愿減排碳信用交易市場(即CCER市場)指部分對低碳、環保有正向貢獻的企業可以將其正在經營的節能減排環保項目申請報備,一旦報備通過,相關部門通過考察該公司對于減排實際效果的貢獻,給予其對應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
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四類項目可以進行申報。根據發改委2012年6月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內容,涉及以下四類且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的項目,其所屬企業可以進行CCER項目報備。一是符合發改委規定的自愿減排項目;二是獲得發改委批準,但是沒在聯合國注冊的CDM項目;三是獲得發改委批準,在聯合國注冊將就已經實際產生減排效果的CDM項目;四是已經聯合國注冊,但未獲得減排量簽發的CDM項目。
如今CCER備案已經暫停受理,現存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仍可以進行交易。2017年3月國家發改委正式公告暫停自愿減排(CCER)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根據國家發改委當日公告,由于當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發改委已組織修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待《暫行辦法》修訂完成并發布后,將依據新辦法受理相關申請。截止到2021年7月,CCER審批仍未恢復。但結合各方信息,CCER項目的受理極有可能在全國碳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之后恢復,作為對碳配額(CEAs)交易的補充。
(2)市場規模:每年將有約2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市場規模
當前七大交易所年累計碳排放配額(CEAs)成交量約為554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根據各大碳市場公布的數據,2020年全年廣東碳市場總成交量3211萬噸、湖北碳市場總成交量1428萬噸、天津碳市場總成交量574萬噸、上海碳市場總成交量184萬噸、深圳碳市場總成交量124萬噸、北京碳市場總成交量104萬噸、重慶碳市場總成交量16萬噸。
依5%抵消份額測算,未來全國性碳市場每年將有約2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市場份額。各試點均規定了核證自愿減排的抵消機制,即納入碳排放交易的單位可以通過購買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超額溫室其他排放。抵消機制的設計進一步擴張了碳排放交易市場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需求,進而激勵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實施。各地區對于CCERs的對CEAs的抵消能力做出了統一的規定,即1個CCER等同于1個配額,可以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但各地區對于抵消比例和抵消條件的規定都有所不同。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抵消碳排放配額(CEAs)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若以5%抵消份額測算,未來全國性碳市場每年將有約2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市場份額。
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展望:建議盡快推動多種交易并軌
1、趨勢展望:從宏觀、中觀、微觀三維度,全面助力“30·60”目標達成
(1)宏觀——助力實現減排目標,實現能源結構升級
如今我國已做出“30·60”承諾。根據相關測算,若要在2030年實現“碳達峰”,則2030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需要比2005年排放量下降60%-65%。基于此北京全國碳交易系統可以通過設置每年碳排放上限,通過逐年遞減排放上限,最終完成減排目標。另一方面,當前我國68%的電力是通過燃煤等熱力發電方式實現的,電力熱力部門的碳排放量占我國每年排放量的一半以上。隨著全國碳市場上線,碳交易的市場化手段也會對我國的能源結構升級起到促進作用。以歐盟經驗為例,歐盟在碳交易系統正式實施之后,核能、潮汐能等新能源發電占比從2004年的9.7%提升到了2019年的19.7%,成功實現了能源結構的升級。
(2)中觀——高碳排放行業向龍頭聚集,零排放、負排放行業迎來發展黃金期
一方面,高碳排放行業集中度將會大幅提升。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逐漸成熟,鋼鐵、工業金屬、化工產品、畜牧等行業企業,其產品會因為碳成本的傳導而喪失一部分的競爭優勢。僅有行業的龍頭企業,憑借資本優勢、體量優勢和研發技術優勢,才可能在如此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生存,行業集中度將會進一步加大。
另一方面,零排放、負排放行業與企業將迎來黃金發展機遇。光伏、新能源汽車行業以及其生產鏈的上下游行業或將迎來全新機遇。截至2020年底,我國水電裝機3.7億千瓦、風電裝機2.8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2.5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2952萬千瓦,分別連續16年、11年、6年和3年穩居全球首位。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會進一步刺激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
(3)微觀——“賣碳翁”型企業或將涌現
全國碳交易系統的建立將會影響企業的盈利結構,碳價格將壓縮企業利潤空間,進而催生“賣碳翁”型企業。以汽車行業為例,“雙積分”政策是我國汽車行業的碳排放市場,也是我國碳交易的試金石。而如今“雙積分”價格節節高升,以一汽大眾為例,其NEV積分為-145274分,若以3000每分計價,公司則每年將承擔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買“碳”支出,而特斯拉等企業則可以通過出售積分從而“憑空”賺取利潤。
2、政策建議:盡快推動“雙積分”交易并入碳市場,加強CCER抵扣聯動
(1)交運汽車行業是實現“30·60”的關鍵,應盡快推進積分交易并入碳市場
汽車“雙積分”制度是碳交易在汽車行業的分支與衍生物。汽車行業作為傳統燃料使用重地,是我國實現減碳整體目標的重點攻堅方向。因此碳中和等一系列減排政策,有助于推動汽車產業結構深度調整。我們常見的新能源汽車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影響汽車行業碳排放量,進而實現汽車行業整體減排。路徑1——個體減排(技術性提高效率節約能源):從技術上實現單輛汽車的節能,大幅降低車輛單位公里數油耗,從而實現減排;路徑2——整體減排(解決電力結構問題):實現碳排放的集中管理,再管理發電方式。當前我國的發電還是以火力發電等傳統發電方式為主,因此在發電過程中仍將產生大量污染與二氧化碳排放。但由于電力行業的壟斷性,汽車排放則從“個體排放”轉移到了發電廠的“集體排放”。隨著未來發電技術的創新,風力發電、潮汐能發電等普及,發電過程所帶來的碳排放將會大幅減小。
雙積分包含NEV積分與CAFC積分兩種積分,分別對應兩種減排路徑。雙積分包括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NEV積分)和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CAFC積分)這兩種積分,車企可以通過生產新能源車和節油汽車來賺取NEV積分與CAFC積分。車企若未達到考核標準,可以通過三種方式湊足積分:結轉——車企可按照比例使用前一年所結余的積分;抵償——同一集團子公司使用彼此結余的積分;購買——若前兩種方式都不夠,只能在每年工信部裝備司“雙積分”交易網站上向其他車企購買兩種積分。
但當前由于交易機制不完善、交易市場較小等問題,導致積分價格高企。NEV正積分過剩超327萬分,CAFC正積分過剩超129萬分,供應充足。但NEV積分交易價格已超過3000元,而其2019年最高價僅為800多元。以一汽大眾為例,其NEV積分為-145274分,若以3000每分計價,公司則每年將承擔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買“碳”支出。
建議盡快推動“雙積分”交易與碳交易并軌,攻堅汽車行業減排。汽車行業向來是節能減排之重地,實現“30·60”目標必將對其實現攻堅。當前車企之間的積分交易為定向一對一交易,信息不對稱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市場有效性較低,從而導致價格信號失靈;同時由于碳排放被物化為了積分,流通范圍就被框定在了車企之間,較大程度上限制了積分的流動性,同樣限制了市場的有效性。因此應嘗試推進“雙積分”交易與碳交易并軌,解決其市場的有效性問題,以市場化手段促進汽車行業完成能源革命性轉型。
但是將“雙積分”交易與碳交易并軌仍有較大的難度。其難度主要體現在積分與碳排放值的換算上:積分更以結果為導向,碳排放是以根源為導向,這兩種指標之間的換算就會導致其中的各部門協調與管理成本極大,并軌改革初期難免產生各種“排異反應”,需要監管部門進行大量的管理實踐,與市場進行磨合。
(2)為節能減排企業形成正激勵,建議加大CCERs抵扣CEAs力度
當前碳交易主陣地——配額市場(CEA市場)僅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企業,即高排放企業。由于國家每年僅根據各企業碳排放情況向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的企業,即高排放企業,分發碳排放配額,因此碳配額可以在這些企業中進行交易。若企業最終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少于國家給予其的碳排放配額,則盈余的碳排放配額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若企業最終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多于國家給予其的碳排放配額,則短缺的二氧化碳配額則必須要從全國性碳交易市場中進行購買。這樣一來,碳市場中僅涉及高排放企業,僅對高排放并減排的企業進行了正向激勵,并未對低排放企業進行獎勵。
為盡快推動各類企業發揮主觀能動性,呼應節能減排號召,建議加大CCERs抵扣CEAs力度,為節能減排企業形成正激勵。若依靠強制性的配額市場,則只能鞭策高排放企業減排,并沒有對低排放企業進行“獎勵”,不能激起節能減排行業企業減少碳排放的主觀能動性。而自愿減排交易(CCER)市場上和強制性的配額(CEA)市場略有不同。具有低碳屬性的企業可以向相關部門遞交自愿減排交易申請,將公司內部項目申報為CCER項目。一旦成功申請下CCER項目,則可以獲得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s)。核證減排量(CCERs)可以用于抵消其不超過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今我國七大市場中換算方式均為1單位核證減排量(CCERs)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由此以來,節能減排企業便可以通過這“5%”的市場份額參與到碳市場之中。因此為了喚起企業節能減排熱情,應加大CCERs抵扣CEAs力度,為節能減排企業形成正激勵,鼓勵更多企業參與到節能環保事業,為實現“30·60”目標助力。
(本文作者介紹: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首席經濟學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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