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銀研究
2月20日,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根據此前頒布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授權,分別從落實風險控制主體責任、明確出資比例及業務限額、規范屬地經營等三方面提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審慎監管要求,主要關注點如下:
第一,監管致力于規范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市場中的主體行為,健全審慎監管框架。當前,我國金融科技類頭部企業及各類小型助貸平臺發放的科技類信貸規模已達到全球第一,科技類信貸占整體信貸規模的比重逐年攀升。金融科技類企業通過輸出科技、數據、場景流量入口等,與商業銀行開展聯合信貸、助貸業務,成為部分銀行資產快速擴張的重要原因,也不可避免地為銀行經營帶來諸多隱患。此次監管出臺的《通知》對商業銀行、信托機構等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的聯合授信提出了較為明確的監管措施。《通知》與此前發布的《關于規范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等共同構成了對金融科技企業在金融市場中主體行為的監管指導意見,旨在形成適應金融市場新特征的審慎監管框架。從歐洲、美國等各國的立法探索與實踐來看,加強金融科技審慎監管、逐步規范市場行為是各國監管的共同努力方向。
第二,《通知》各項細則對聯合貸款業務暴露的風險點提出了有效監管措施。在聯合貸款、助貸業務中,單筆業務的收益與風險在發起聯合貸款的兩家主體間并不對稱。部分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具備數據、風控模型等資源,可通過較少出資比例,賺取貸款收益中的較高部分,而傳統金融機構不僅需要提供絕大多數資金、承擔資金損失后的風險,所賺取的收益也相對較低。該模式下,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業務拓展與其所承擔風險不對稱,其業務發展呈現過度擴張,不利于金融市場穩定。此外,中小銀行依賴科技企業的數據及風控模型,將聯合信貸的部分風控環節進行外包,形成了對科技企業的風險暴露,多家銀行的風險敞口向科技企業集聚,加大地方性金融風險。聯合貸款業務也使得部分區域性銀行跨區經營,背離了服務當地經濟的基本定位,為有效監管帶來挑戰。
此次監管針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提出的三方面具體規定均對以上風險提出了有效監管措施。監管要求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各關鍵環節風險管理外包。同時,明確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此外,嚴格明確地方法人銀行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對于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以上規定為其發放聯合貸款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加碼”,提高了其開展信貸業務的資本占用,將有助于規范其信貸投放行為。對于參與聯合貸款的商業銀行,以上規定督促銀行加強聯合貸款業務的風險管理,有意識地控制聯合貸款規模,回歸服務本土經濟的定位。對于金融體系而言,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將得到有效控制,有望步入穩健發展新階段。
第三,《通知》對市場的短期沖擊有限,部分互聯網金融科技企業、中小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或需調整業務結構。《通知》為各類金融機構主體提供了較為充足的過渡緩沖期,要求其在2022年7月17日(《辦法》發布兩年內)有序整改完畢,且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從目前互聯網貸款的參與主體看來,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聯合貸款業務占其自身貸款比重相對較低,受到的影響有限。部分中小銀行依托聯合貸款業務進行了較大規模的資產擴張,且其業務范圍突破了“屬地經營”限制。此類銀行在壓降聯合貸款業務的同時,也需調整聯合貸款的風控模式,探索“屬地經營”要求下的其他業務拓展,經營壓力加大。大型銀行的成熟風控體系的輸出有望成為緩解中小銀行經營壓力、增強其自身經營能力的有效手段。此外,《通知》將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機構也納入監管范疇,避免了可能的“監管套利”空間。部分非銀機構開展的聯合貸款業務也將受到負面影響。
(點評人:中國銀行研究院 李夢宇)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譚兆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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