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5月6日,脫口秀演員王越池(藝名“池子”)發布微博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在未經其授權、未經任何司法機關合法調查程序的情況下。
將其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提供給與其發生經濟糾紛的笑果文化,侵犯了個人隱私。
池子通過律師函指出,笑果文化涉嫌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查看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目前自己已向公安局報案,且向銀保監會等政府監管機關投訴,要求相關方進行賠償并公開道歉。
此事在網上發酵之后,公眾注意到中信銀行還算反映及時,于5月7日凌晨在官方微博上發布致歉信稱:
“經我行核實,近期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系開戶支行,要求查詢其為員工王越池先生支付勞務工資記錄時,我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提供了王先生的收款記錄。對此,我們向王先生鄭重道歉!”
并稱該行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并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同時表示,在客戶信息保護方面,該行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及流程,但個別員工未嚴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該行個別機構在制度執行上不到位。
“我行將舉一反三,全面檢查,加大培訓,強抓制度執行,堅決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于中信銀行應對問題的態度,公眾還是比較滿意,但對事件處理還是不盡如人意,而且一些回應的理由也讓公眾有一絲不滿。
這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
一是僅有道歉是不夠的,尤其把責任推脫給幾個經辦人員或者給予相關責任人不痛不癢的處罰,過于輕描淡寫,不僅起不到嚴懲違規甚至是違法行為,簡直就是一種慫恿,這是讓人難以容忍。
銀行機構網點不是路邊小雜貨店,有嚴密的內控制度,對于存款客戶個人的流水賬能否提供給第三方,查詢需要憑什么手續,銀行員工應該知道也必須知道。
如果連這一點都不知道或者不能堅守,或以大客戶為由可以提供個人信息查詢,那這個銀行機構還算什么銀行機構?
這一點值得中信銀行深刻反思,平時的教育引導哪里去了,平時的監督又哪里去了?
同時,還應該及時向信息被泄露人池子所形成的后果或損失進行溝通,積極與受害人協商賠償事宜,這才是告慰受害人最好的態度或措施,也能獲得受害人諒解和社會公眾的理解。
2
二是僅僅對相關員工或當事行長進行撤職或其他處分也遠遠不夠,應對此違規違法行為應進行嚴查,看看背后是否還隱藏著不可告人的東西。
從法理上講,私自將公民個人銀行存款信息泄露給第三方應該屬于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應該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而且《商業銀行法》第三十條及七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民事、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后要做的是對銀行制度進行再造,要將責任上追三級,上級負有管理失職之責。
據過往一些情況反映,中信銀行發生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這不是第一起,以往就有反映中信銀行的信息泄露問題。
但一些得不到妥善處置,希望銀保監會介入,以此事作為契機,對中信銀行內控制度進行清查,徹底梳理系統防信息泄露問題,加大整改力度,防止以后再出現類似現象。
3
三是監管機構也應該對此事引起足夠重視,并果斷采取措施對中信銀行進行嚴厲處罰,不能讓這種損害銀行社會聲譽的形象事件再發讓,真正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同時,以此事為契機,開展對所有銀行機構個人信息保密系統的檢查,做到查漏補缺,完善相關制度,尤其是加強員工的信息保密教育,提高對客戶信息保密意識。
因為,近年來,銀保監會印發了一系列監管政策文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客戶隱私保護。
但目前看來,銀行機構還遠遠達到要求,不少制度依然停留在紙上,掛在嘴上,根本沒有落實到具體行動上。
對此,金融監管機構應積極提請全國人大出臺專門個人信息保密的法律條款,使金融消費者個人隱私在銀行機構能得到充分保護,有法可據。
對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客戶信息安全的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一經發現,將嚴肅依法查處,嚴厲打擊,以儆效尤,增強金融監管的威懾力。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張緣成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