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強:向管理層所提的八個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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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4:28 新浪財經 | |||||||||
韓強 7月21日由《經濟觀察報》、經濟觀察研究院編制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個信任度指數“出爐”:1259家境內上市公司的信任度均亮“紅燈”,平均信任度指數35.6。這個2004上市公司信任度指數,滿分100。排名第一的“太工天成(資訊 行情 論壇)”得分為51.85,而得分最低的四通高科不足10,為9.68。
對此,我們不得不向證監會提幾個問題: 第一,7月份新股發行速度加快,從7月1日發審委第44次會議到7月22日第57次會議,共開會14次,審議了新股首發、配股和可轉債事宜,相當一批公司融資。股市面臨擴容壓力。幾乎是隔一兩天就開一次會,這樣高密度的審核會議有科學性嗎?好象在趕任務。申請上市的公司多,深圳還要開創業板,似乎都成了新股快速發行的理由。在市場極度低迷的情況下,仍然在加快新股發行的速度,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嗎?有股民開玩笑說,要是管理層查處違規事件,天天開會就好了!要是教育上市公司講誠信,天天開會就好了!要是上市公司老總們天天開會提高公司質量,就好了!可惜報刊上還沒有這樣天天開會的報道,我們看到的是新股發行幾乎隔一兩天開一次會。這究竟是為什么? 第二,瓊花事件出現之后,上市保薦人一再向媒體強調:受騙了,不知情,決不會知情不報。做出一付受害者的樣子。但是業內人士和股民卻一再追問。為什么呢?因為這不合邏輯。閩發證券副總裁許章迅在路演過程中回答投資者提問時說: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國債投資3514.82萬元,賬面價值3453.37萬元。最關鍵的環節是:應該是有賬可查,應該是有交割清單,這么大的數字,應該有嚴格的賬目記錄。 我們要問:公司財務記錄真實嗎?如果公司的財務記錄是真實的,那么國債的買賣、時間、地點、交易方式,就應該反映在賬面上,而且保薦人應該從賬面上看到,這就不可能受騙。除非公司賬務不真實,保薦人看到的是另一本賬,這可能嗎? 這里,我們要求證監會讓保薦人公開回答一個問題:看到過公司的賬目了嗎?如果沒有看到,憑什么保薦呢?如果看到了,為什么看不出來是直接買國債還是委托理財?就算不知道國債投資風險性,用什么方式交易不會看不出來呢? 第三,記者從中國證監會獲悉,自7月9日起3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保薦代表人張睿、吳雪明推薦的項目。證監會將根據稽查結果,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機構和個人。 有業內人士稱之為“投石問路”,看一看輿論反映如何?因為新股承銷,一家券商,一年也輪不上幾次。“3個月內不受理其簽字保薦代表人張睿、吳雪明推薦的項目”,根本對閩發證券和保薦人無所謂。就算沒有江蘇花事件,也不可能一家券商每月就承銷一個新股!這樣的處理好象在做個姿態,那么這個姿態究竟做是給誰看的呢? 第四,有人說,江蘇瓊花(資訊 行情 論壇)新發審委無關,上一屆發審委不但委員名單保密而且可以投出棄權票,在這種幾乎完全靠道德約束的情況下,要保證每一個委員做出公正的判斷的難度很大。(《瓊花與新發審委無關但高速發審質量仍令人擔憂》《南京日報》2004年7月16日) 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新股發行主管部門開脫責任。 與新一屆發審委沒有關系,并不等于與證監會沒有關系。因為無論是新一屆發審委還是上一屆,都是在證監會領導之下,一個政府部門的分支機構工作出了問題,這個部門的領導可以說沒有責任嗎? 所謂“江蘇瓊花上會時期,發審委不但委員名單保密而且可以投出棄權票,在這種幾乎完全靠道德約束的情況下,要保證每一個委員做出公正的判斷的難度很大!边@種說法更是破天荒第一次,也就是說,在2003年12月新一屆發審委之前,深滬股市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都是在“要保證每一個委員做出公正的判斷的難度很大”的情況下,進行審核的,那么請問:我們的證券市場質量有保證嗎?有誠信嗎? 上一屆發審委的委員名單保密而且可以投出棄權票,但是這并不等于無法追究責任。即使贊成投票、棄權票的具體人無法查明,但是有會議記錄,有參加者的發言,而且要有召集人總結,最后還要有主管人簽字。簽了字就表示同意,就要負責任。你不清楚或不想負責任,可以不簽字嘛! 現在全國都在推行問責制,那么我們請問:“問責制”對證監會適用嗎?對新股審核部門適用嗎?請證監會做明確答復! 第五,7月20日《中國青年報》有一篇評論《能否問責發審委?》文章針對招行可轉債提出質疑: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的規定。 以招行2003年12月31日約182億元的凈資產來說,《公司法》限定的發債額度只有72.8億元。招行發行65億元可轉債和35億元定期次級債(2004年6月14日已發行完畢),次級債仍然是“債券”,仍要計入總額。所以突破了《公司法》“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的規定。 2002年,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審委在審核過程中不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公司法》轉而適用本部門制定的《通知》,使公眾質疑發審委做法的合法性。 國務院制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這是招商銀行(資訊 行情 論壇)發債的“死穴”。該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的規定,而按照招商銀行2003年中報,其資產負債率已高達96.1%,發行可轉債后,其資產負債率將更高,招商銀行顯然不能發行可轉債。 我們要問:究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公司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具有權威性,還是證監會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具有權威性?證監會領導下的發審委把人大和國務院制定的文件放在什么位置?證監會做到依法行政了嗎? 第六,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海證券報紙》刊登了一篇文章《蓮花味精(資訊 行情 論壇):法院受理流通股股東對其訴訟是錯誤》。其中列舉的理由是:“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是證券市場特有的普遍現象”,“此類事件是如此的敏感、復雜和廣泛,如果法院受理了該類案件,將要導致證券市場產生較大波動,不利于市場穩定發展”!白罡呷嗣穹ㄔ阂幎,法院除了受理虛假陳述侵權案件外,其余證券侵權案件不能受理”,因此大慶讓胡路區法院受理該案是錯誤的。甚至還說:“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已經下達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三年之內解決,原告認為在三個月內解決資金占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我們請管理層回答,《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三年之內解決”。有何法律依據?請問: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是合法的嗎?有何法律依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哪一條說過:“大股東可以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三年”?證監會所謂“三年解決”本身就是對不規范的公司的寬容,卻成了蓮花味精自我辯解的理由。這是證券市場的悲哀。 第七,7月20日,中國證監會網站上掛出一條引人注目的消息———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QFII資格獲中國證監會批準。這個由比爾.蓋茨發起的世界最大的慈善基金會正式獲得了直接投資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資格。這條消息已經被報刊引用,例如《國際金融報》。 投資者不明白,出現這條消息,是什么意思?因為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申請QFII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必須達5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而建立于2000年1月的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顯然不能滿足經營業務的存續期限。 既然是證監會網站出現的消息,證監會就必須對這條消息負責,我們請問:證監會遵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了嗎?有股民問,這是不是有意出“利好”,比爾.蓋茨的幾億美元就能改變股市的現狀嗎? 這樣的小消息有什么用呢?有股民說,與其如此,不如少發點股票,在股市十分低迷的情況,6—7月份大量發行新股、發行可轉債、搞增發、配股。然后用這條小消息來安慰股民,有什么用呢? 第八、最近,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主辦的“股權分置與資本市場制度風險座談會”證監會市場監管部主任謝庚、規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發表談話,認為“全流通必須果斷試點”“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思路上,一定要充分考慮各主體的利益,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是一項改革,而不是一場革命,它一定是在既有的條件下,以穩定為前提穩步推進。” 請問尚福林主席,他們的發言是代表個人還是代表證監會?這些言論刊登在證券市場周刊上引起股市恐慌。第二天國資委發言人說沒有考慮全流通問題。 我們認為作為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宜在公開場合對重要政策問題發表觀點,這應當作為一條紀律,如果需要公布信息,應該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上問題,請證監會給廣大投資者明確的回答! 新浪編者注:本文為作者授權新浪網獨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體及網站不得轉載,除非獲得新浪網及作者本人書面授權并注明出處為新浪網。欲轉載者請來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電:(010)62630930 轉5173聯系。本文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非常感謝廣大網友對新浪財經頻道的支持,歡迎賜稿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