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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一旅起從頭”--關注《證券法》修改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2月18日 10:59 新浪財經

  朱偉一

  神機軍師、智多星,都是野史里的說法。但此類英雄我們今天也見識過,就是我們親愛的主流經濟學家。國民生產總值是他們的本行,經濟學家當然要講,Sars他們也要講,證券法他們更是要談。請看,適逢討論《證券法》修改,專家小組內坐前幾把交椅的又是主流經濟學家。真是佩服他們大膽老臉,竟敢在股民面前耍花腔,沒有學過法律,勝似學過法
律。主流經濟學家當然可以指導證券法的起草和修正,只是他們應該在領導小組,而不是專家小組。外行領導內行是哲學的勝利,外行把握宏觀大局,與內行互補。但外行領導外行豈不成了真正的盲人瞎馬。

  修改《證券法》,經濟學家們很忙,又在大談保護投資者。他們好象與投資者最親——爹親娘親不如投資者親。其實他們是口是心非,要么他們就是真的不懂——但這種可能性很小。就現階段而言,保護投資者并不取決于《證券法》的立法。我國《證券法》由美國的證券法翻版而來,一招一式都很像,保護投資者方面的規定并不遜色。

  立法完成之后,投資者保護取決于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努力,尤其是取決于司法部門的努力。證券市場的執法部門就是證券監管機構,而司法部門的努力就是看法官的努力。可惜的很,就這兩方面而言,首先是不能相信證券監管部門,美國證券監管部門的表象就很不好。安然前董事長和環球通訊前首席執官是公認的的股市大盜,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證交會”)遲遲不肯動手,卻抓住馬爾莎·斯圖爾特(Martha Stewart)大做文章。斯圖爾特涉及內幕交易,但金額只有5萬美元,無怪乎很多人心中不平,說是證交會也是只抓蒼蠅,不打老虎。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有著千絲萬褸的聯系,監管者不可能對被監管者大打出手。美國有證券法專家甚至認為,證券交會成立六十年以來,沒有綸為券商的工具,這本身就是一個很了不起的成就。

  美國股災之后,立法部門大張旗鼓地推出了《薩班斯法》,口口聲聲地說是要保護投資者利益。但證交會主席唐納爾德遜不這樣看,他反倒擔心律師的過度訴訟。唐納爾德遜公開表示,美國公司界擔心《薩班斯法》的意圖有可能被誤解。律師在那里煽風點火,這是許多律師事務所的創收點。大家擔心的是,許多執法官員在該領域比較生疏,有可能走的太遠。

  當然,證券監管部門有其苦衷,其地位和威望遠不及法院,有心幫助好人也難以服眾——更何況,這個世界上并沒有既定好人,投資者也并非根正苗紅。證券市場的實踐是社會全方位的實踐,涉及一個國家的許多根本大法和各方的重大利益,經常需要法院出面調和各種矛盾并調整各種關系。證券監管機構經常也主動退避三舍,因為它們缺乏法官的權威和技能。中國的情況也一樣,國有企業中有龐然大物,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這些公司是部級或副部級的,其領導干部遠不是證監會所能監管的。證監會也不過是一個正部級單位,而且是1998年由副部級提升為正部級的新單位,其級別遠不足于抗衡級別相同或更高的公司或單位。中國是一個等級化和官場化都很強的國家,級別決定權力,至少是影響權力。在中國權力結構中,最高法院的地位遠高于證監會。中國實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的一府兩院制,即,國務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同一層面上的機構。

  中國股市各方對我們的法院、法官翹首以盼,盼望他們能夠出來為各方擺事實講道理。法院、法官也高唱“加強法治”的勁歌,但對證券訴訟卻裹足不前。《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說的再清楚不過,“違反該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法院卻遲遲不肯受理有關民事訴訟。“千呼萬呼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公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規定》同年2月1日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關證券訴訟,但有一個先決條件,就是被告已經受到行政處罰或是已經被刑事定罪。這樣一來,投資者便受制于人,其民事訴訟的權利受制于政府部門的決定和行動,投資者保護缺少最關鍵的部分。

  保護投資者首先是保護其權利,而不是保護其利益。證券市場是個你輸我贏的地方,曲終人散之時,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訴訟的目的有兩個,一是處罰違規者,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平息各種矛盾和爭端。不錯,有些權利和權益還是合而為一,成為權益,而且有時權利就是權益。就投資者而言,維護自己權益也首先需要維護權利,甚至首先是維護其訴訟權利。權利得不到保護,自然也就談不上保護權益。即便投資人的理由不夠充分,也不應該剝奪其訴訟的權利,投資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將其訴訟駁回即可。如果不允許投資人訴訟,如果法官根本就不聞不問,如何知道投資人沒有理由?法院如此退縮,而有些法官也在那里大談法治,這能算是誠信嗎?我們有這樣的法院,法官,股市能夠培養出誠信文化嗎?

  我們不得不承認,今天現實中的許多大事仍然要靠指示、批示解決,而且趨勢有增無減。遵照批示、指示辦事并非不好,可以令行禁止,省去許多不必要的損耗。但批示、指示分兩種:一種見報公開;另一種內部掌握,而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經常是眾多的,其中包括一些不易被說服的人。遇到證券方面的爭端,法院不肯受理,批示、指示又不能照面,自然投資者會有人不服(盡管這并不代表他們有理)。

  看一位經濟學家是否真正愿意保護投資者,拿什么去鑒別他,拿什么去檢驗他?只有一個辦法,就是看其是否愿意通過修改證券法來更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人大通過的法律可以修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經濟學家不愿這樣改,那就是假保護投資者,不保護投資者,甚至是反對保護投資者。如果親愛的經濟學家不愿談這點,卻還在那里大談誠信,那主要是讓別人講誠信。如果我們這里還講一點誠信,如果這些經濟學家還有一點羞惡之心,他們就應該謙虛地但堅決地退出專家小組。

  今天談修改《證券法》,經濟學家仍然是主力軍。可是我們不禁要問,經濟學家可以任意把玩的法律,會是什么的法律?經濟學家可以任意把玩的法律,會是重在保衛投資者的法律?我想不太可能。經濟學家如此把玩法律,任何真心對待法律的人,無不痛心疾首,凄然相向,熱淚欲零還住。中國的法律、法治何其艱難——“魂夢不堪關塞闊,瘡痍漸覺乾坤窄”。但法治的道路就是努力實現群體良知的漫長道路,是百折不撓的心歷路程——“便劫灰冷盡萬千年,情尤熱。但一城一旅起從頭,無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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