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監管制度 法院判決難執行--拯救股市(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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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1月16日 14:24 新浪財經 | |||||||||
事情至此本已完結,下步就是執行的問題了。然而,終審判決后的“凱立案”在執行過程中卻再次擱淺。案件當事人中國證監會向二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該法院隨即作出了暫緩執行的決定——“凱立案”再生枝節。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于無法執行的終審判決,當事人只能申請再審。據了解,證監會申請再審的理由在于,一、二審判決嚴重違反《證券法》和《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不僅
按照終審判決,證監會退回凱立上市預選材料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還應當恢復對凱立股票上市的核準程序。但是按照證券法第11、12、13條的規定,發行人必須同時向證監會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證監會規定的有關文件;發行人申請發行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或審批的機構規定;發行人向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從證券法的上述規定看,執行“凱立案”終審判決幾乎無從下手。從2001年3月開始,股票發行開始實行核準制。為規范核準制下的股票發行,證監會在核準制實施之初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對擬發行股票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作了全面的規定。“凱立案”中原告提交的是一份4年前的預選材料,與核準制下的整套材料相比,存在著本質上的差別。 因此,一位關注“凱立案”的法律界人士比喻說,法院判令證監會用核準程序對一份4年前的預選材料進行審核,如同宣布可以用去年的高考答卷報考今年招生的大學,根本行不通;另一位人士更是出言尖銳,稱法院的判決似乎少了一項針對凱立公司的內容,如果在判令證監會恢復核準程序的同時,責令凱立在兩個月內及時準備好適應核準制要求的申報材料,終審判決也許還有可能執行。 作為中國股市的一個個案來說,對凱立案的最終結果如何,其實已經并不重要,其要害在于,誰能對股市的是是非非作最終的裁決? (注:本文為蔡慎坤先生授權新浪網獨家發布,嚴禁轉載!) |